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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2日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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