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焊机的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20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从事焊接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本规定,同时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以及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和消防管理制度、电焊机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要求。
第二章 电焊机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电焊机由部门统一保存,由部门派专人进行保存及管理。根据各班组实际情况,将部分电焊机分到各班组暂时保管的,由各班组排专人进行保存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 保制定本部门电焊机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 建立本部门电焊机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三) 定期对本部门所辖班组电焊机进行检查、试验,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四) 定期检查部门所属各班组电焊机保管、使用情况;
(五) 管理好电焊机库房,按定置要求摆放整齐;
第四条 电焊机使用班组的责任人是电焊机的监督管理者,由各班组派专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 对电焊机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焊机;
(二) 定期对电焊机进行检查,确保电焊机完好;
(三)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焊机;
(四) 不得让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电焊机。
第三章 电焊机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电焊机由各使用单位设专人进行保管,部门和班组要建立本单位各类电焊机清册、台帐。台帐可以是纸质台帐或电子版台帐,但必须保持台帐内容完整清晰,帐、物一致,编号统一。清册、台帐样本见附表。
第六条 操作人员发现电焊机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部门保管人员进行修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焊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电焊机的存放要做到定置管理,表面清洁,温、湿度符合说明书要求。
第四章 电焊机的检测、维护
第八条 电焊机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由部门统一组织专人负责。正常情况下于每年1月份、7月份进行定期检查测试。
第九条 检测工作由本单位电工进行,本单位没有电工的需请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台帐上。
第十条 电焊机的一、二次绕组之间,绕组与铁芯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使用500V兆欧表),绕组、引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5MΩ。对检测合格的电焊机,由检测人员在电焊机上贴合格证。电焊机不得超过合格证期限使用。
第十一条 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防护罩应完好,外壳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线。
第十二条 安装在厂房外或其它室外的电焊机,要做好防潮、防雨措施,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对灰尘较多的要及时清扫,发现受潮的电焊机应进行干燥处理。对受潮严重的电焊机要及时进行修复工作,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电焊机的使用
第十三条 经专业培训合格,持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方能进行焊接工作。
第十四条 电焊作业必须遵守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在禁止动火区域动火,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电焊作业必须有消防人员监护,并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十六条 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工进行。
第十七条 电焊机使用环境温度在5至40℃之间。在环境温度不高于20℃时,湿度不得大于90%;环境温度不高于40℃时,湿度不得大于50%。
第十八条 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其截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
第十九条 严禁把氧气和乙炔等易爆、易燃的气体管道,以及各类设备、管道等非直接接地的装置作为接地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