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有下列“三违”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对其罚款50元。
1.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
2.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4.特种作业不持证上岗的。
5.擅自携带子女、亲友进入生产(工作)区域的。
6.上班迟到或早退的。
7.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配电、压气、卷扬、信号、锅炉、液化气站、炸药库等要害岗位的。
8.下井人员不交下井证或代交、代取他人下井证者。
9.超员乘罐或乘罐不放安全门的。
10.卷扬司机在罐笼运行时双手脱开操作手柄或不按规程要求操作的。
11.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场所,工件、物品任意堆放,堵塞通道。
第二条 凡有下列“三违”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对其罚款100元。
1.井下作业不戴安全帽的。
2.擅自离开生产(工作)岗位或班中睡觉的。
3.上班时间打扑克、下棋或做其它游戏活动的,其中聚众打扑克、下棋影响极坏的,还应给予停工下岗(三天以上)处理。
4.上班时间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在生产作业岗位打闹的。
6.让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岗位的。
7.擅自开动他人保管的机械设备的。
8.机械设备运行中,进行检修、接触转动部分或进入护栏以内的。
9.检修机电设备,违反规定未挂停电警示牌的。
10.违反起重、提升设备起吊规定提运物体。
11.不服从井口指挥,抢乘罐笼、罐内打闹的。
12.信号工错发信号或不制止超员乘罐、不放安全门的。
13.违反爆破器材发放规定的。
14.不按规定领用爆破器材的。
15.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火规定的。
16.违反安全规定使用氧气、乙炔或压力容器的。
第三条 凡有下列“三违”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对其罚款200元。
1.相关负责人对新员工、换岗或换工种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令其上岗的。
2.相关负责人对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操作者未进行安全培训。
3.擅自拆除安全设施、装置、标志的。
4.双层作业未采取措施,井筒内作业上方无人监护的。
5.违反爆破器材安全使用规定的。
6.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的。
7.违章指挥、违规作业、不听劝阻的。
第四条 凡有下列“三违”行为人员,一经发现对其罚款300元。
1.负责较大的工程项目或检修项目和危险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制度者。
2.上班饮酒、酒后进入生产岗位作业的。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工(三天以上)学习的处理。
3.在生产(工作)时间、区域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阻碍工作的。
4.发生顿罐的。
第五条 其它未尽列的,凡属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副井提升机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维护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液压锚杆钻车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器材的导通编号发放清退制度
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单体支护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移刮板输送机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回柱放顶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