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有下列“三违”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对其罚款50元。
1.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
2.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4.特种作业不持证上岗的。
5.擅自携带子女、亲友进入生产(工作)区域的。
6.上班迟到或早退的。
7.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配电、压气、卷扬、信号、锅炉、液化气站、炸药库等要害岗位的。
8.下井人员不交下井证或代交、代取他人下井证者。
9.超员乘罐或乘罐不放安全门的。
10.卷扬司机在罐笼运行时双手脱开操作手柄或不按规程要求操作的。
11.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场所,工件、物品任意堆放,堵塞通道。
第二条 凡有下列“三违”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对其罚款100元。
1.井下作业不戴安全帽的。
2.擅自离开生产(工作)岗位或班中睡觉的。
3.上班时间打扑克、下棋或做其它游戏活动的,其中聚众打扑克、下棋影响极坏的,还应给予停工下岗(三天以上)处理。
4.上班时间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在生产作业岗位打闹的。
6.让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岗位的。
7.擅自开动他人保管的机械设备的。
8.机械设备运行中,进行检修、接触转动部分或进入护栏以内的。
9.检修机电设备,违反规定未挂停电警示牌的。
10.违反起重、提升设备起吊规定提运物体。
11.不服从井口指挥,抢乘罐笼、罐内打闹的。
12.信号工错发信号或不制止超员乘罐、不放安全门的。
13.违反爆破器材发放规定的。
14.不按规定领用爆破器材的。
15.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火规定的。
16.违反安全规定使用氧气、乙炔或压力容器的。
第三条 凡有下列“三违”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对其罚款200元。
1.相关负责人对新员工、换岗或换工种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令其上岗的。
2.相关负责人对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操作者未进行安全培训。
3.擅自拆除安全设施、装置、标志的。
4.双层作业未采取措施,井筒内作业上方无人监护的。
5.违反爆破器材安全使用规定的。
6.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的。
7.违章指挥、违规作业、不听劝阻的。
第四条 凡有下列“三违”行为人员,一经发现对其罚款300元。
1.负责较大的工程项目或检修项目和危险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制度者。
2.上班饮酒、酒后进入生产岗位作业的。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工(三天以上)学习的处理。
3.在生产(工作)时间、区域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阻碍工作的。
4.发生顿罐的。
第五条 其它未尽列的,凡属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