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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31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文件精神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下井带班及监督检查的领导成员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34号令规定要求,领导带班下井须提前制定月度计划,并在公司网站、办公楼及矿井坑口公示。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明确每班下井的领导及带班具体班次。同时,按要求将月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条  带班下井计划公示后一般不得变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下井带班领导调班时,须提前一周由总经理办公室调整,但须保证每班次有带班领导;带班人提出调换的,须提前三天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企业管理部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办法,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四)检查、督促委外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

(五) 处理当班出现的其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等。

第七条  带班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八条  带班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第九条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须进一步加强现场工作,下井不得少于以下规定次数:

安全环保部、总调度室、生产技术部、设备动力部、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6—10次/月;地测采技术、井下机电技术、安全管理、井下机电管理人员10—12次/月。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需要同时跟班的一般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总调度室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下井人员的考勤及薪酬结算须符合安全生产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室每季度将领导带班的月度计划表、交接班记录、公示情况等内容归档存放备查,保存至少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当公司实施战略重组、企业组织结构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为本公司提供采掘工程服务的****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栖霞项目部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制度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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