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井下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电机车的选择应符合有关设计及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足公司运输生产需要。
第四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是经过本工种的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要持证上岗。
第五条 井下运行电机车车头要有电机车编号以便管理。
第六条 电机车运输必须按照当班调度或值班长的指挥作业,按规定路线行驶,停车时应停放在规定地点。
第七条 同中段内有两台以上的电机车同时运行时,必须在中段调车场位置等待错车。车辆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溜井口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电机车必须减速并发出信号,发现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查看,待排除故障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行车。
第八条 在运输过程中,因车掉道、翻车造成的道路损坏、倒出的矿渣及杂物等,必须及时清理、维修,影响运输安全时,要停止运输。
第九条 电机车安全设施要齐全可靠,包括灯、铃、闸、弓子及过电流保护等,任何一项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第十条 电机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2.列车制动距离不应超过40m;
3.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4.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5.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照明工具、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6.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
第十一条 井下运输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有问题要及时处理,在问题没有处理完或没有采取可靠措施前,不得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每班要对电机车检查,及时处理问题,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车辆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理。
第十三条 车间对进入运输主巷的运输车辆要合理调度。对违反调度指令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电机车司机、翻罐笼倒矿工、人工推车工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作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