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提升系统的正常运行,减少设备故障,杜绝因设备引发的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各个提升系统必须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1-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2-2008)中所列的保护与闭锁装置,并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动作灵活,安全可靠。
第四条 提升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的设计、安装有关数据(如提升速度、加减速度、制动力矩、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的选择和调试,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1-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2-2008)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放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公司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第六条 车间要在井口、卷扬机房将提升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上墙,要求醒目、字迹清楚。人员和物料的升降制度应在井口公告。
第四章 竖井提升安全管理
第七条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卷扬机房,均须悬挂下列布告牌:
1.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2.信号标志;
3.每层罐笼内每次允许乘罐人数;
4.乘罐制度。
第八条 每班提升前,要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系统的运行情况,并把检查结果记录到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九条 乘罐人员应在距离井口5米以外候罐,并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井口信号工指挥。井口信号工或安全员负责检查乘罐人数(不准超员),将罐笼门和井口安全门关好,升起摇台后方可发出准确的升降信号。
第十条 严禁用罐笼同时提升人员、物料或爆炸材料。
第十一条 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最下端不得高于20cm,罐笼内须设有性能可靠的阻车器。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l6542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进车侧应安装进车信号装置,并与阻车器闭锁。进车侧道路、坡度按设计要求不得超过4‰,正常提升时,车辆应停放在第一道阻车器后边,两阻车器之间不得有车停留或存放。在井口摇台上安装一道防跑车装置,并应设有提升时能自动关闭的安全门,进车侧车场应设有能阻止车行的装置或设施。
第十三条 检查、检修井筒时,允许人员站在空罐笼的顶盖上工作,但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1.必须在保护装置下工作;
2.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提升钢丝绳上;
3.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米/秒;
4.容器上应设置专用信号;
5.各中段井口须设专人警戒,以防掉落物件。
第十四条 箕斗提升信号系统应设
1.工作执行信号;
2.提升中段指示信号;
3.事故信号;
4.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第十五条 各竖井的井架每年由车间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设备动力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