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关键任务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制定和落实强制性授权工作流程,对强制性工作进行识别,以确保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强制性授权工作流程由关键任务执行单位负责识别和制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的基础上,关键任务执行单位要确定关键任务的关键点和强制性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工作流程。
第五条 为便于执行和现场安全管理,关键任务执行单位制定强制性工作流程后,以书面形式将指定的强制性工作流程报安全环保部、设备动力部、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进行授权确认。在制定的强制性工作流程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批准单位和批准人;
2.确定操作任务,工作时间及影响范围,强制性工作的安全性和风险性,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做好安全应急准备。
第六条 当需要许可时,关键任务执行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确定申请与批准许可人员;
2.完成并递交许可申请;
3.许可需求与最后期限要满足要求并文件化;
4.做好保持报告、监测数据与其他外部相关的沟通工作并有齐全的相关记录;
5. 识别并满足新的或修订的许可需求。
第七条 在实施关键任务的强制性授权工作流程前,为确保许可分配的一致与正确,应由安全环保部、设备动力部、综合治理办公室等公司相关部门对分配许可的责任人进行相关培训和能力评估。
第八条 各单位要将强制性授权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保持齐全的相关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