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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3日

  4.7经中铝洛铜批准的安措计划项目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经中铝洛铜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挪用。

  4.8根据安全措施合同书规定,安措项目实行控制费用,超计划费用部分由申报安措计划单位自理。

  4.9安全措施计划中所需的材料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

  4.10凡列入计划的安措项目,有关单位要积极安排人力,抓紧施工,按期竣工。

  4.11重大安全措施计划项目,申报计划单位无设计施工能力者,可委托装备部组织设计施工。在安措计划施工未完成之前的生产安全问题,由单位制订临时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4.12临时追加的安全措施项目,必须经中铝洛铜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临时项目,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自己解决。

  4.13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其它保险装置,是设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得随意拆除损坏,在检修设备的同时应检修防护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不完善的设备,不能列为完好设备。

  4.14各单位的安全措施计划项目,必须认真组织施工,对不能按期竣工的项目,年终对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4.15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引进项目中的有关工艺设备要达到我国安全卫生标准,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生产部有权制止施工和验收投产。工程项目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必须有生产部参加审查。

  4.16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引进新工艺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设计制造)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4.17尘毒作业场所,要有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作业环境尘毒浓度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严禁将尘毒危害严重的场所或危险作业转嫁给没有防护措施的单位或个人。

  5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处。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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