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车间(处、分厂)救援预案及自救措施,应由车间责任人负责审核后,交厂技安部门审定,最后报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助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八条 设备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内设备、设施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的相关情况,以及应采取的安全处置措施方案。
第九条 技安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资料以及相关安全处置措施。
第十条 供应部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的器材、装备、物资及运输车辆。
第三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教育和演练
第十一条 厂部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程序。
第十二条 车间(处、分厂)应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厂级和车间(处、分厂)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自救措施,使职工熟悉预案和自救措施,掌握具体的处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十三条 厂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有关防化学事故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和周边群众都能较熟练掌握化学事故的防护及自救方法。
第十四条 厂应与周边地区村镇、企业建立日常的通讯联络点,使周边地区的村民或企业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向厂调度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厂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整体演练,或进行针对性的局部演练。通过应急演练,评估应急准备状态、事故应急能力,检验应急人员对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厂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讨论,并结合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车间(处、分厂)应针对具体情况(如生产变化、技术改进等)对二级应急救援预案或自救措施进行修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