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三废”监测和处理措施
一、监测目的和任务
1,生产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废渣,简称“三废”,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
2,检测和判断环境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积累监测数据,为保护人类健康,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4,排放指标
a.废气:(烟尘、粉尘),烟尘200mg/m3,粉尘10 mg/m3
氟化物1 mg/m3,氨气30 mg/m3
b.废水:PH6?、氟化物≤10mg/L
悬浮物(SS)≤70mg/L、COD≤100mg/L
c.废渣氟石膏:H2SO4含量≤1%
二、“三废”处理措施
1,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烟尘、粉尘等,采用先进的工艺手段进行收集处理,同时在车间设监测点进行定时监测,控制排放指标。
2,废水:氟化厂生产、检修所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至废水集中池,经石灰水中和、CaCl2反应后,排到沉淀池沉淀,通过取样化验合格后再排放。
3,粉尘:锅炉、烘干、转炉进料所产生的粉尘,通过工艺设施进行回收。
4,废渣:主要有石膏渣、煤渣; 石膏渣、煤渣可作其它工业原料,公司将及时销售给需要的厂商。
三、取样方法、时间
1,废气:每天中午、晚上各取样一次,平均计算。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另行取样。
2,废水:在污水处理排放口末端,每天取样1次。
3,废渣:在废渣堆放处每个工作日取样1次,每日送综合样检测。
四、检测
1,取样点及取样时间必须保持合理性、准确性、代表性。
2,化验室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使用规定的仪器设备,对“三废”样品进行检验。
3,检测人员应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4,品管中心负责“三废”样品的检测,对所送样品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环保事故的管理
一、事故调查与报告
1,因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环境污染,最先发现的人应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及时告知公司环保主管,公司环保主管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如属重大污染事故,公司应在第一时间迅速报告上级政府部门。
2,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制造部,制造部协同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报告单和事故调查结果由制造部存档。重大污染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在10天内将调查结果报告上级机关。
3,因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由制造部编制《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制造部对污染程度、范围进行统计并作评估,对人员伤害轻重进行分析、统计,汇总存档。
二、事故原因分析与处理
1,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污染事故,各职能部门无条件服从公司统一指挥,对现场实行戒严管制。如酸类、油类直接污染水体、土壤,由制造部及时取样送品管中心检测,若本公司不能检测,保存样品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测,以确定污染程度,为事故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2,各职能部门、单位对事故的原因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措施。由制造部下发整改通知单,指定专人负责整改,验收合格后,填写整改措施报告,交制造部存档。
3,事故调查中的所有资料,包括现场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报告、会议记录等由制造部存档,一年后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4,事故发生后,部门或单位应组织本部门员工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剖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酌情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处罚措施
一、违规操作造成厂区及周边环境污染,每次罚款20元,当月(含30天)出现两次违规操作的,除按规定处罚外,下岗学习,合格后再上岗。
二、油类、酸类(含酸液体)泄露或倾倒,外流水沟、过道、场地未及时处理造成污染,每次扣罚50元以上。
三、因管理不严造成硫酸、氢氟酸等危险品被盗偷出厂外,造成第三者伤害或环境污染,首先追究门卫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于30元以上的处罚,并酌情予以赔付伤者医疗费或其它经济损失补偿费。
四、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分为以下几点:
1,因设备事故造成泄露,经检查操作人员设备管理情况、设备巡查、检修记录后,分清责任酌情处理;
2,指挥失误造成污染事故,追究指挥人员的责任,处100元以上罚款或调离岗位;
3,不服从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当月工资并作辞退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一、各职能部门及生产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部门单位的管理细则或补充规定。
二、本制度自公司批准发放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