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额定载荷由构件生产厂家型式试验获得。型式试验获得该数据的方法为各种结构形式下该构件各点可承受的实际载荷最小值。
5.2.5.3 台上结构动载荷和集中载荷
当台上结构构件每点承受载荷大于30 ㎏时,台上结构载荷能力应按集中载荷计算。计算方法为:
W集=(k1/k0)W集额
式中:
W集——集中载荷的计算载荷,单位为千克(kg)。
W集额——台上结构构件可承受的集中载荷,单位为千克(kg)。
k1——载荷偏离系数。室内舞台点k1值取1;室外舞台k1值取0.8。
k0——安全偏离系数。k0值取1.5。
当台上结构构件的支撑间距、支撑方式有两种以上时,合格构件应具备不同结构形式下集中载荷的计算载荷表。
台上结构构件承受的实际集中载荷不应大于集中载荷的计算值W集。
5.2.5.4 吊杆载荷
吊杆(含灯杆和景杆)除符合上述技术要求外,两个吊点之间的挠度不应大于l/200(引自WH/T 28--2007中3.2.5.2条),不得使用吊车等辅助设施提高吊杆荷载能力。
5.3 抗风防倾覆安全技术要求
5.3.1 临时搭建演出场所搭建设施的抗风防倾覆能力应满足:
a) 在场地内风力≤5级的环境下正常工作;
b) 耐受≤10.7 m/s的风速;
c) 具有抗阵风(风速20 m/s)能力。
注:a)、b)或c)有一个条件不符合,临时搭建演出场所搭建设施的抗风防倾覆条件即表示不能满足。
5.3.2 当Hf≥(1/2)Lf时,应采取抗风防倾覆措施。其中,Hf包括布景、幕布等。
式中:
Hf一—迎风面积平均高度;
Lf ——抗倾覆方向最大跨度。
5.3.3 视频设备支架的抗风防倾覆措施除应符合5.2.1和5.2.2的要求外,还应考虑视频设备、支架自重与风速共同形成的倾覆风险,对此风险必须采取可靠有效的抗风防倾覆措施。
5·3.4 当演出场所不能满足5.2.1的条件,或者满足5.2.1的条件,但演出已无法进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a) 拆除大面积迎风设备,降下台上易坠落物件;
b) 加固、拆除、降落舞台附属设施、看台附属设施中的篷帐、围栏、隔断等大面积受风体;
c) 设立隔离带并加设防护栏,派人员专职守护;
d) 保证顶部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止出现雨水倾翻及压垮顶篷等伤害事件。
5.3.5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可能发生风雨雪的期间进行搭建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搭建施工方做出风力、风速估计,核算结构荷载的安全性,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提出采取的防范措施;演出组织方对上述措施的安全性应进行复核翻确认。
5.4.1 为防止演出事故发生,临时搭建演出场所应对演出所配置的舞台灯光设备、舞台机械设备、舞台机械设备、舞台音响设备、视频设备、特技效果设备及其他舞台装置等进行安全控制。安全控制包括对设备自身安全的控制及设备在该场合下的使用安全控制。
5.4.2 现场演出配置设备应是合格品。合格条件包括:
a) 配置设备应符合行业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产品安全要求;灯具设备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 7000.217的要求;调光设备应符合GB 17743和GB 17625.1的要求。
b) 非标产品设备的安全性能未达到同类标准产品的安全要求,或无法提供能达到同类标准产品安全要求的说明,设备安装方应提供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原材料合格证、质检报告、安装方案、安全评估说明、安全措施方案。舞台机械设备应符合WH/ 27、WH/T 28—2007、WH/T 36—2009。
c)配置设备的实用性满足现场使用工况。
d) 经多次使用后,没有降低其安全性能的缺陷存在。
e)标准产品按20℅抽样检查,非标产品按100℅逐个检查,没有发现不符合上述a)、b)、c)、d)项规定的情况。
5.4.3 临时搭建演出场所的布景、幕布等易飘的设施应装设耐受5级风的防飘装置,防止出现可能飘挂在舞台灯具等易燃设备周边的情况。幕布应符合防火要求,布景、幕布距离灯光光照距离最小不应低于0.4m,宜根据灯光功率和布景、幕布可能接近光照的位置确定安全距离。
为保证演出过程的集合安全,临时搭建舞台的使用工况和安装工艺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5.5.1 悬挂工艺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a) 舞台灯具悬挂应有保险链,保险链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悬挂设备的重量及其下坠冲击力;
b) 被悬挂设备需多点悬挂时,应使各悬挂件及悬挂点均衡受力;
c) 悬挂工艺应符合WH/T 28—2007中的有关规定;
d) 使用吊车吊挂音箱时应考虑风力、风向。
5.5.2 结构构件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a) 外露端口平整光滑,必要时进行防划伤处理;
b) 如采用焊接连接,其工艺符合WH/T 28—2007中3.2.3的有关规定;
c) 对金属件进行防腐蚀处理;
d) 结构构件间及结构构件与基础间的连接方式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不擅自改变连接方式和连接件。
5.5.3 舞台工艺应满足下列要求:
5.5.3.1 舞台台面
a) 舞台台面和演职人员易接触的部位不应出现尖锐突起物。演员上场、下场、串场通道不应出现突起物;当无法避免有突起物时,应架设有过渡坡度的保护物。
注1:突起物指钉子、尖锐金属、尖锐木刺等;演职人员易接触的部位包括道具。
注2:突起物指电缆、通道过渡件等。有过渡坡度的保护物指演职人员脚下易感觉到坡起、不引起绊倒事故的保护装置。
b) 横向高差应小于舞台面总宽度的3‰,纵向偏差允许前低后高,但不大于总深度的5‰。
c) 固定舞台台面的拼装缝隙(包括受力后)≤8 mm;高差≤3 mm。设有机械设备的台面缝隙应符合WH/T 36—2009中5.9条的有关规定。
d) 光滑台面应有防滑措施。
e) 台唇边缘应设明显提示,应有防滑措施。
f) 暗场时演职人员通道应有微光照明。
注:“明显提示”指能够使演职人员明显感到已接近舞台边缘的危险提示,如坡度、防坠落提示信号、障碍物、反光条等。
5.5.3.2 舞台区域
a) 当舞台高度>0.8m时,通道和演职人员易发生跌落事故的舞台边缘应设防护栏,护栏技术要求应达到:
1、高度不应<1m;
2、横向杆体不应<2m;
3、侧向力不应<1.0kN/m;
4、纵向杆安全间距不应>2m;
5、护栏必须联接牢固,牢固程度应达到只有使用工具方能使其分离的程度。
b) 当舞台高度>0.8m时,应设附属设施与舞台之间的平整通道,其中阶梯型通道台阶高差应均匀,每阶<0.3m,两侧应有护栏;斜坡式通道斜率<1:7,并设立防滑措施,通道宽度不应<0.8m,且有必要的照明设备。
c) 舞台区域通道净高应≥2m,通道净宽应≥1m。斜坡处应采取防滑措施。
d) 当舞台区域落差≥2m时,应设置护栏,或留有≥0.8m的安全带,并标有醒目警戒标记。其中护栏应达到如下技术要求:
1、护栏高度≥1m;
2、护栏横杆安全间距≤0.6m,护栏纵向杆安全间距≤2m;
3、护栏垂直支持力Fl≥0.8kN;护栏侧向水平支持力F2≥0.8kN。
e) 当舞台区域有升降舞台或易使人坠落的孔洞时,必须有防坠落保护措施。
f) 舞台区域应设有安全逃生通道。
5.6 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系统安全应符合GB l9517的要求,应根据负载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导线应选用铜芯多股软线。供电系统应具备接地保护、过电流保护、错相缺相保护功能。多雷区高处尖锐金属或易遭雷击处应安装防雷接地。
5.6.1 电源开关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总开关距离总控制台应不超过30 m,并在操作人员视线范围内。
b) 各系统电源急停开关距设备操纵人员距离应<2m,并有明显标识。
c) 非专业人员易触及的电源及其供电设备,应设立危险警示牌。
5.6.2 电源连接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电源总出线端不应连接与演出无关的设备,如果无法分开,应加设演出专用总开关。
b) 音响系统供电电源应避免调光设备干扰。宜从配电柜供电开关单独供电,专线专用。
c) 电源连接处应作防水处理,电源连接插头、插座应使用防水型。
d) 电源连接完成安装后,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系统送电。
e) 用于电视转播摄像设备的电源应避开舞台灯光用电。
f) 舞台特效设备的电源应避开舞台灯光用电。
5.6.3 电缆敷设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电缆敷设在活动支架或可能活动的支架上时,应留有活动余量。
b) 电缆敷设应避开刚性锐角或采取保护措施。穿墙通过时,必须加设穿墙套管。
c) 在有人员及车辆通过的区域敷设电缆时,应对电缆采取固定的防挤压保护措施和防羁绊保护措施。
d)严禁使用老化、破损的电线线缆敷设供电线路。
5.6.4 舞台灯光用电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舞台灯光用电电缆应采用适合灯具功率的阻燃铜芯三芯电缆(L、N、PE)。灯具、硅箱等人员可接触到的灯光设备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b) 舞台灯具电源连接插头、插座应选用三芯专用连接件,并应符合WH/T l7的要求。
6 临时搭建看台安全技术要求
6.1 总体要求
临时搭建看台在设计、安装、观看演出过程中应防止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集合安全等事故,并且,看台及看台附属设施在结构、抗风防倾覆、设备和电气等安全技术上应符合第5章要求。工艺安全应符合6.2的要求。
6.2 工艺安全技术要求
为保证演出过程的集合安全,临时搭建看台的悬挂工艺、结构构件应符合5.5.1,5.5.2的规定。
当看台台面高度大于0.5 m时,必须装设斜拉设施,防止看台倾斜倒塌。
看台的其他工况和工艺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6.2.1 排距
6.2.1.1 短排法
硬椅间距不应<0.8 m,软椅间距不应<0.9 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0.3 m。
大型活动座椅间距均应>1.2 m。
6.2.1.2 长排法
硬椅间距不应<1 m;软椅间距不应<1.1 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40.5 m。
6.2.1.3 靠后墙座椅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最后一排座椅排距应至少增大0.12 m。
6.2.2 排列
6.2.2.1 短排法
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6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l3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 mm。
大型活动宜采用短排法。
同排座椅宜固定。
6.2.2.2 长排法
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大型活动不宜采用长排法。
同排座椅宜固定。
6.2.3 走道
6.2.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安全出口联系通畅并有足够的光线和照明。
6.2.3.2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排。
6.2.3.3 走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0.8 m,纵走道不应<1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1 m;
b)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1.2 m。
6.2.4 地面
6.2.4.1 拼装式看台的行走面拼装缝隙(包括受力后)不宜>5 mm;高差不宜>3 mm。
6.2.4.2 户外看台地面平整,避免有影响安全的坑沟和突出物,并应设置防滑设施。
6.2.4.3 通往座席的主通道是阶梯形时,台阶高差应均匀,每阶高差应<0.2 m;通往座席的主通道是坡形时,斜坡式通道斜率应小于l:7,并应设置防滑措施。
6.2.4.4 在草坪上搭建看台时,走道的草坪面应敷设专用的有孔软垫。
6.2.5 防护拦
6.2.5.1 当看台与地面高差>0.6 m时;应设置防护栏。
6.2.5.2 垂直爬梯应设置防护栏。
6.2.5.3 观演区与不允许进入的表演区、舞台设备区域之间应设置防护栏并有明显标识。
6.2.5.4 看台、舞台下部能被儿童误人的部位应设置防护栏并有明显标识。
6.2.5.5 马道、追光室等操作空间有跌落危险处,应加设防护栏或其他防护装置。
6.2.5.6 防护栏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护栏高度不应<1.2 m;
b) 横向杆体不应少于3道;
c) 纵向杆安全间距不应>2 m;
d) 护栏侧向水平支持力不应<1.5 kN/m;
e) 护栏垂直支持力应≥O.8 kN。
f) 护栏必须连接牢固,牢固程度应达到只有使用工具方能使其分离的程度。
6.2.6 通道
6.2.6.1 观众看台区域通道净高应≥2.2 m,通道净宽应≥1.5 m。落差处应设置斜坡, 不应设置踏步。斜坡处应采取防滑措施。
6.2.6.2 通道应有断电应急照明。
6.2.6.3 临近通道处应设置发生意外事故时备用的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