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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4日

  第十五条  武装保卫部要把易制毒化学品作为生产要害管理,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坚决按《条例》规定,做好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供应、运输、保管、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督促与检查,杜绝非法调拨,堵塞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漏洞,确保其安全。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1、购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经审核登记一次的;

  2、不按程序办理手续一次的;

  3、季、年报表未按时报送一次的;

  4、漏报、错报、瞒报一次的。

  第十七条 在交接管理程序上,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当月绩效考核中扣0.3分,部门负责人扣0.1分。

  1、运输车到公司后未经检查,造成未加封或铅封损坏货物到达库房的;

  2、运输车到达公司后,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货物停放过夜出现安全隐患的;

  3、相关部门接到交接验货通知后,未及时到达现场验收货物,且手续履行不清的;

  4、卸货后,未将货物重新铅封的。

  第十八条 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一)、(二)项之一的,扣绩效考核成绩的0.5分,部门主管扣0.2分;违反(三)、(四)项之一的,扣绩效考核成绩1分,部门直接负责人0.5分,并作为年度各类评优“一票否决”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且底数不清、记录不全的;

  2、所管理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的;

  3、非法调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被地方管理部门提出整改,且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规定,出现严重后果,对企业和社会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不详事宜按照国家颁发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项目表

  类别 易制毒化学品品种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甲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

  说明: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带有*标志的品种为第一类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以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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