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采油厂的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消防安全是采油厂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正职(总监)既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也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部门职责:
1)、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急预案,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部门月度至少一次,并督促有关部门或整改火灾隐患;
3)、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二章 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各部门须成立义务消防队,遵守全员参与原则,固定各岗位消防任务、操作职责范围;
第四条: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本岗位范围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参加实际演练,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五条:在义务消防队员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迅速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六条: 采油厂CPF院内划分为消防安全特级区域,OGM站内划分为消防安全一级区域、单井井场为消防安全二级区域。
第七条:建立完善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设置有效的防火标志,建立消防设施台账、义务消防员台账,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实行每月消防设施、器材月查,岗位人员结合日岗位检查表进行防火巡查工作;
第九条:由维保部门及生产部门互相配合,定期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条: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制定和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项登记,立即整改,整改不了的纳入隐患整改跟踪表上报,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限期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埋压、圈占消防安全装置和设施,影响火灾扑救的;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劳动纪律;
4、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命令或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5、过失引起火灾。
第十四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各部门(总监)领导或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有关消防安全法规;
2、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因缺乏消防知识发生火灾事故;
5、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
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
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
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
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10、发生火灾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五章 灭火救援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发生火灾的部门、岗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使用现场配置的消防设施或器材扑救火灾,有义务消防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必须立即按照岗位分工,首先从工艺上控制火势发展。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忙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
AHDEB采油厂安委会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