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用于在炼厂范围从事室外、室内、塔、容器等设备内距坠落高度基准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所从事的作业。
1、 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并在牢固的位置固定好。
2、 从事高空作业必须连俩人以上,其中一人负责安全监护工作。
3、 作业时若发生大风6级以上,暴雨等恶劣的天气条件,应停止高空作业,室内与设备内作业除外。
4、 高空作业需动火时,应按规定办理火票。
5、 高空作业若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区域内,应按炼油厂进入有关区域工作的安全规定佩带劳保用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
6、 若在临时脚手架上从事高空作业,应由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检查脚手架的安全系数和可承载多少人员后,方可上去作业,一次上去的人数应少于允许上架人数的承重量。
7、 从事高空作业时,严禁上下同时作业,以防止上面作业人员的工具等物体坠落,造成人员伤亡。
8、 有高血压、贫血、心脏病等不适合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严禁从事高空作业。
9、 高空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炼油厂高空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并做好上述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否则参加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 《炼油厂高空安全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