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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21日
 
第四章   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第一节 储运设施
第二十八条 大型储罐应设液位检测系统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检测和报警信号传至控制室。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第二十九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大型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第三十条 可能发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第三十一条 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应尽可能减小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空间。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
    第三十二条 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环形密封间距表》的规定选取。
环形密封间距表

 

储罐公称容量(V,m3
环形密封间距,(mm)
50000≤V<100000
200~250
100000≤V≤150000
250~300
第三十三条 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偏差为±100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的密封件应仍能保持与罐壁良好接触。
第三十四条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橡胶充液管应符合现行化工行业标准《浮顶油罐软密封装置橡胶密封带》(HG/T2809)的要求,除应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能外,还应满足强度、耐老化等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一次密封的软泡沫塑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通用软质聚醚型聚氨酯泡沫塑料》(GB/T 10802)中JM30优等品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老化性能。
第三十六条 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所用紧固件、二次密封的压条等材料应为不锈钢。
第三十七条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和二次密封的油气隔膜接头的物理性能、耐油性能以及机械性能等应不低于对橡胶包带和油气隔膜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八条 二次密封的支撑板应采用不锈钢,橡胶刮板宜采用L型结构,以保证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橡胶刮板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耐油性;当采用其他结构时,密封油气空间不应存在金属凸出物。
第三十九条 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安装的方式。一次弹性泡沫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
第四十条 储罐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
第四十一条 环境温度变化可能导致体积膨胀而超压的液体管道,应设有泄压装置。
第四十二条 防火堤和隔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越防火堤和隔堤处宜穿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宜小于防火堤和隔堤的宽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主要工艺设备及器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油泵宜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离心泵。
(二)工艺阀门应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钢制阀门。需遥控操作的阀门和口径大于或等于DN300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
(三)管径小于或等于DN300的管道,应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要求的无缝钢管。管径大于DN300的管道,可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A级钢管》(GB/T 9711.1)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B级钢管》(GB/T9711. 2)要求的直缝或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管道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少于20年。
第四十四条 大型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根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
第四十五条 大型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中央排水管出口应安装钢闸阀。
第四十六条 储罐应设计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应符合《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大型储罐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等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十八条 罐基础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罐基础下地基土为软土地基、不良地质现象的山区地基、特殊土地基、不能满足油罐的承载力及沉降差要求及地震作用下地基土有液化时,应采用复合地基、桩基或其他方法对地基进行处理。
(二)罐基础下不符合做地基要求的耕土层、杂填土、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稳定性差的土层,均不得作为持力层。
(三)罐基础不得采用有膨胀性或湿陷性的填料,如确实需要采用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节 消防设施
第四十九条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应储存在固定的消防水池(或罐)中。当大型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五十条 消防水池(或罐)的有效容积必须满足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水量,且不应与其他用水设施合用。消防水池(或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消防水池(或水罐)补水时间不应大于48h。
第五十一条 消防冷却水应采用稳高压供水系统,消防管网控制阀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保证消防设施迅速启动。
第五十二条  消防供水管网应采用独立的环状布置,且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消防供水管宜沿罐区防火堤和道路之间埋地敷设,管网上均匀布置室外消火栓,间距不超过60m,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5个。
第五十三条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由扑救最大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储罐固定冷却用水量、以及移动消防用水量组成。固定冷却用水量按着火油罐外壁保护面积计算,喷淋强度不小于2.0 L/(min·m2),并应按喷头实际配置的情况校核喷淋水量;消防炮和消火栓移动消防水量应为120 L/s,连续供水时间为4h。
第五十四条 储罐固定冷却水喷淋设施的进水管上应设电动控制阀和放空阀及过滤器,且应设在防火堤外;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罐基础不小于0.3m。
第五十五条 消防给水泵应设2个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为动力源时,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
第五十六条 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大型储罐泡沫消防系统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第五十八条 严禁将独立的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设置在防火堤外的独立泡沫站与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遥控功能。
第五十九条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六十条 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及平衡阀应为一用一备;泡沫站应具有快速灌装设施。
第六十一条 大型油罐着火时罐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 L/(min·m2),连续供给时间应为45 min。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480 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 min设计。
第六十二条 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质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泡沫液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
第六十三条 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3m,且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第六十四条 泡沫消防泵站动力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二)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备用动力柴油机;
(三)全部采用柴油机。
第六十五条 泡沫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泡沫消防给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大型储罐顶部平台上,应设置灭火器材箱和水带箱,灭火器材箱内应配置4具8kg手提干粉灭火器和两块灭火毯;水带箱内应配置不少于2盘DN65、长25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2支PQ8型泡沫枪。
第六十七条 大型储罐梯子平台上二分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储罐的罐顶梯子平台上,应在对称的位置上设置二分水器和操作平台。二分水器处宜设置通往地面的直梯。
(二)二分水器应由DNl00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在距地面0.7m处设置半固定管牙接口。
(三)根据需要,从二分水器上引出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与固定泡沫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第六十八条 在油库的罐区防火堤外台阶或坡道边、油泵房、泵棚或露天油泵组、隔油池、汽车装卸站台等处均应设置消防沙池,储存不少于2m3消防砂。
第六十九条 室外每个水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水带箱,箱内配置3盘DN65、长25m带快速接口的水带,2只口径φ19的水枪及一把消火栓钥匙;室外每个泡沫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水带箱,箱内配置3盘DN65,长25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1只PQ8型泡沫枪及一把泡沫栓钥匙。
第七十条 为油库服务的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两台移动式泡沫和水两用消防炮,单台流量为32L/s~40L/s。
第七十一条 单罐容量不小于10万m3的大型储罐且罐区总容量大于40万m3,或单罐容量不小于15万m3时,应在消防站内设置高喷车、泡沫运输车,高喷车流量不应小于6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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