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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21日
第三节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第七十二条 大型储罐罐组的生产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并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其配电线缆应采用阻燃型。
第七十三条 罐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
第七十四条 大型储罐应作环型接地装置,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二处,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罐体周边的接地点分布应均匀。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大于3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大型储罐与罐区接地装置连接的接地线,当采用热镀锌扁钢时,规格不应小于40mm×4mm 。
第七十五条 引下线宜在距地面0.3m至1.0m之间装设断接卡。断接卡与引下线的连接应可靠。
第七十六条 大型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两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第七十七条 大型储罐转动扶梯与罐体及浮顶两处应做电气连接,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两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第七十八条 装于储罐上的电气、火灾自动报警、仪表检测信息系统的配线应采用钢管保护,其钢管上下两端应与罐体作电气连接。仪表检测系统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
第七十九条 火灾自动报警、仪表检测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
第八十条 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干线在罐区应作环型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储罐内与地绝缘的金属构件,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第八十一条 大型储罐的自动通气阀、量油孔应与浮顶作电气连接。
第八十二条 浮顶与罐体之间的密封带应采用导静电材料制作。二次密封采用Ⅰ型刮板的每个导电片与浮顶均应作电气连接。
第八十三条 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接地端板,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接地端板位置应在取样口的上风向。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接地端板连接。接地端板应与罐体作电气连接。
第八十四条 接地端板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50mm×10mm,最小有效长度为110mm。接地端板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第八十五条 储罐内壁如使用防静电防腐涂料,涂料的导电性能应高于被储液体,其表面电阻率应为108~1011Ω。
第八十六条 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采用一根横截面不小于6mm2软铜复绞线。
第八十七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
第八十八条 大型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具备火灾自动检测报警信号后自动延时启动功能。在储罐上应设置无电检测的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在罐区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第八十九条 储罐上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顶二次密封圈处。当采用光纤光栅型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
第九十条 储罐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根据消防灭火的要求进行报警分区。每台储罐至少应设置一个分区。
第九十一条 大型储罐区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对浮顶等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视。摄像机宜设置在罐区周围较高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处,实现对罐区的远距离全景监视;当有条件时,宜能够监视到处于最高罐位一半位置的浮顶。
第九十二条 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采取防雷保护措施。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应采用铜芯屏蔽线缆,穿钢管保护,并应装设与其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电源应采用UPS供电。电视监视系统应可靠接地,并宜与共用接地装置连接。
第九十三条 电视监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联动相关的摄像机转向火灾报警区域,以便确认火情。
 
第五章 储运环节安全管理
 
第九十四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防火和巡回检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如实填写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并归纳存档。
(二)制定落实设备的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对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时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报检测检验申请计划,严禁设备带故障或超检验期使用。
(三)定期对静电接地、防雷设施、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结果记录归档。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罐区内的明火管理,严格禁止将火种带入生产区内。对维修、扩建、改造需要发生的动火,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动火安全。
(五)企业应根据培训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岗位技术练兵,并保存记录。
(六)企业应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企业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十五条 加强储运环节的封闭管理,控制移动危险源。
(一)外来人员禁止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时,须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并由本单位工作人员陪同,经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的工作人员、外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穿着化纤衣物和带钉鞋,操作人员上岗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手机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严禁酒后上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的非工作人员,要服从管理。
(四)槽罐车进入运行、储存区域,必须配装可靠的防火帽和灭火器等有关的消防器材,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准进出。
(五)外来机动车辆,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并佩带合格的防火帽,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
(六)安全检查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对进出人员和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的内容,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
(七)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在储罐区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八)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并应由资质的单位每年检查一次,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九)在运行、储存区域进行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器)具。
(十)禁止使用非防爆的无线通讯设施和其他非防爆电器设备。
第九十六条 管道管理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三)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四)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五)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六)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七)铺设在地下的管道,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九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储罐技术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1、储罐档案卡;2、储罐设计文件;3、储罐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5、检维修方案,实际检维修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6、储罐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7、安全附件检验、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九十八条 检测制度
(一)在雷雨季节每月应检测每个储罐二次密封内、外部可燃气体浓度。容积大于等于1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8个(周向均布),小于1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4个(周向均布)。对可燃气检测浓度超过爆炸下限25%的储罐应及时查找原因,具备条件的储罐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储罐应在雷雨天重点加强消防监护。
(二)应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大型储罐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检查、维护制度
大型储罐区应制定安全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一)消防系统
1、泡沫混和液管线和泡沫比例混和器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放空;
2、每季度清理一次泡沫发生器过滤网内的杂物,确保泡沫发生器畅通;
3、在雷雨季节前应至少试验一次泡沫系统和喷淋水系统,确保管路和喷淋水系统畅通,在试验后应及时补充消耗的消防水和泡沫液;
4、每月检查一次罐顶平台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应及时更换。
(二)罐体设备
1、罐顶操作平台应保持清洁,不得遗留油品和其他杂物;取样口平时应处于密闭状态;
2、每月检查一次浮顶上和浮顶密封装置内是否有积油,并及时清理;
3、在雷雨季节应每两周检查一次浮顶排水系统和泡沫堰板底部排水孔是否畅通,及时清除浮顶的杂物;
4、每两周检查一次浮顶密封装置的密封状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在储罐进出油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浮顶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6、在雷雨季节应每周检查二次密封上的导电片与罐壁的压接情况,确保导电片与罐壁接触良好。
(三)电视监控系统
1、大型储罐区的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2、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3、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4、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周。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每月试验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雷雨季节应每两周试验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发现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火灾报警的准确、及时和有效。
(五)电气系统
1、在雷雨季节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电气连接线有无断裂和缠绕,如有问题应及时修复;
2、在雷雨季节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密封装置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的电气连接情况,如有连接线有松动、断裂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第一百条 安全运行制度(含作业要求、进油管道口的流速和液位等)
(一)在雷雨天原则上避免进油和出油作业。若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断操作,应降低流速并加强监护。
(二)应控制油品输入输出的初始流速和最大流速。在浮顶未完全浮起前应控制进油管口处的流速不大于1m/s,待浮顶完全浮起后最大流速不大于4.5m/s。
(三)采用蒸汽除蜡的大型原油储罐,应随季节和气温变化适时调节蒸汽用量。
(四)储罐在进油、出油和调和作业时,除标准要求之外,不应进行采样、检尺和测温。
(五)其他操作要求应参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储运实际和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类别,编制有针对性的各类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形成体系,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执行。应至少制定以下几项预案:《防火灾爆炸(浮顶、罐口等部位)应急预案》、《防浮顶倾覆应急预案》、《防罐体(根阀)破裂油品泄漏应急预案》、《防油气管线泄露应急预案》、《油气供应事件应急预案》、《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防洪汛应急预案》、《防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防气象灾害(暴风、暴雪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等。
岗位职工要认真学习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和事故的扩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大型储罐安全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已建成的大型储罐的整改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应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储存其他油品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储罐,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程所包含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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