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制度是民爆物品管理中的实物管理,是民爆物品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库房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登记制度、民爆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民爆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一条 保管员对民用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必须注明收货时间、数量、品种;
第二条 保管员对进库物资,要逐箱(袋)的检查包装情况,生产时间、生产厂家、品种等是否齐全。不得有:包装箱l(袋)破损;捆扎和铅封不良;箱(袋)上的厂名、炸药名称、规格、批号、制造日期、净重、毛重、体积、“防火、防潮、轻放不得与雷管放在一起’’字样,爆炸品标志不清楚;箱(袋)有浸湿和渗油痕迹;与厂方押运员签字交接清楚,如有问题,及时上报公司;
第三条 保管员发货时,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查验提货单,运输证、押运证,任何人均无权凭电话及白条发货;发货后,必须认真对提货单是否与实物完全相符;
第四条 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五条 民爆器材的保管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
第六条 进入库区和库房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保管员、保卫人员的安排,不得到库区随意走动;严禁携带火源、手机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第七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进入库区的人员做好登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