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直属企业各级单位均应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要求加以落实。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着“集团公司统一协调、直属企业组织实施、应急事件分级处理、全员动手抢险救灾”的原则,使事故灾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应急预案一般应包括主件部分和附件部分。
第四条 应急预案主件部分应包括封面、目录、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联络报告程序、指令下达程序、应急指挥规定、实施方案、善后处理和应急演练等内容。
1.封面包括应急预案全称;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写出具体名称,所在地理位置;编写者和编写日期,单位名称及单位负责人的签名。
2.内容目录。
3.总则应包括编写依据、目的、原则和总的要求。
4.组织机构与职责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日常值班机构(岗位)、医疗机构、后勤保障设置及单位(岗位)职责和负责人、值班制度等。
5.联络报告程序应包括发生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时,向上级应急组织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程序,及同有关部门、外部机构的联络程序和采用方式等。
6.指令下达程序应包括发生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时,本级、上级应急组织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下达程序,对有关部门、外部机构救援力量协调指令传递方式等。
7. 应急指挥规定应包括发生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时,各级应急第一指挥者、第二指挥者的排序,尤其是现场指挥者丧失指挥能力时,应事先确定好担任指挥者的人员名单。
8.实施方案是应急预案的核心部分,直属企业应按所在工作区域、工作特点和性质,参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或险情进行分级;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分别做出所负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实施方案责任至少应落实到所属单位,尤其是抢险救灾物资和医务人员的落实。基层单位的实施方案责任应落实到岗位员工。
对每一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或险情应编制出报告内容、实施的技术措施和实施步骤等。
9.善后处理应包括事故或险情得到控制或处理结束时,发布应急命令解除的规定,表明此后的工作应是灾后重建的事情。
10.应急演练应包括演练内容、次数、要求和演练讲评、演习记录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应急预案附件部分应包括:
1.石油设施、装置、石油库的主要基础数据;
2.石油设施、装置、石油库所处区域的自然环境条件资料;
3.石油设施、装置、石油库所处的地理位置(座标)和交通条件;
4.应急搜救设备及材料的有关资料,包括应急设备及应急材料的名称、类型、数量、性能和能力、存放地点及可调用情况;
5.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包括与有关机构签订的应急救援行动中相互援助、支持的协议付本;
6. 石油设施、装置、石油库配备的环境条件测定装置及规格;
7.应急指挥人员一览表;
8.应急通信录,包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单位名称、通信地址等;
9.其他有关的附属资料。
第六条 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作业性质、作业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 第七条 可能发生的事故或险情包括火灾、爆炸、台风(热带气旋)、地震、风暴(潮)、海啸、洪水、山体滑坡、冰灾、井喷失控、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火车)遇难(险)、流行性传染病、人员中毒、人员落水(受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遗散、火工器材遗失、油气管线泄漏和破裂、重大溢油、人员逃生和救生及其他紧急情况。
第八条 实施的应急预案如有变化或变动,应及时修改、补充,必要时重新编制并报批。
第九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应视所在地方情况到地方政府部门备案,或按有关规定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已备案、审批的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编制,应重新备案或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