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卫生方面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
二、进行装卸油品作业的泵船,必须具有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符合装卸油品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才能投入使用。
三、油品泵船的布置、结构、管线布置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一般不得擅自更改。
四、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顶岗作业,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五、做好防洪堤的检查和维护,汛期要加强值班、巡逻,以防决口。
六、油品码头的防火距离,消防设施,(消防给水,消防泡沫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规定执行,如附录。
七、在码头岸上管线末端,应在岸边设钢质控制阀。在码头的管线上应安装止回阀,并尽量靠近船的岸边。
八、防火防爆的基本要求。
1、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入内;
2、应设置醒门的安全标志、禁令,警语和红灯信号;
3、泵船上的锚链口处,应设洒水装置;
4、使用的金属工具,必须采取防碰撞产生的火花措施;
5、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九、电气防火要求
1、符合国家和石化销售公司油罐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2、泵船上的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并应设置漏电保护措施;
3、泵船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4、泵船上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泵船至油船间的管线不左电气连接,应在泵船管线终端设置绝缘发兰并接地,防止在管线连接或拆开处产生火花;
5、照明灯柱和配电间的设置位置,应在距离油船注入口水平方向15米,垂直方向7.5米外的位置;
十、对停靠的安全要求
1、船只必须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危险品码头的各项安全规定;
2、无关船只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停靠;无阻火器的燃煤船只,禁止停靠泵船;
3、停靠口的船只,不准在船上明火做饭,吸烟;
4、作业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并及时离开码头,不得在码头区内进行洗舱作业。
十一、装卸作业得安全要求
1、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严格执行“防静电”十不准规定;
3、严禁两条及以上油船同时停靠作业;
4、采用胶管作业时,泵处口应设置安全阀回流装置,以实现过压保护;
5、作业结束后,应将软管、输油臂内得余油除净,并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胶管。
十二、泵船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船只停靠时,并办好检修作业票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严格执行《明火管理制度》。
十三、加强设备维护,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以免污染环境。
十四、配备适当的浮油回收等设施、器材,一旦发生跑冒油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
十五、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并应定期检查、维修,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十六、按规定发放并佩戴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十七、污水牌坊应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区域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