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环保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环境,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呼石化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组织要求
第三条 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其中基础知识教育的内容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各类事故案例;HSE体系相关知识等。技能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操作技能及注意事项;岗位应急预案及必要的操作技能等。教育的内容必须做到培训率100%、考核准确率100%、持证率100%。
第四条 安全环保教育的形式包括三级教育、日常教育、专业教育和补充教育等。
第五条 公司领导和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公司领导和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再培训由呼石化公司人事处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及管理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事故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HSE体系相关知识;
(七)安全环保先进理念、文化和经验。
第六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人应参加相应的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 各级专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环保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一)对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每年再教育,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1、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及消防技术、职业卫生、安全文化;
3、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全管理;
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的学习等;
6、HSE体系相关知识。
(二)对专职环保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1、国家、上级部门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污染预防与环境治理、监测技术;
3、清洁生产基础知识及炼化专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
4、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人事处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部门及本企业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二)本部门和本岗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三)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四)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学习等。
第九条 基层班组长的安全环保教育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
(二)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消防和安全文化知识;
(三)本班组和相关岗位的危害因素、环境因素、安全环保注意事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抢救、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等措施等。
第三章 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条 凡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经公司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其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第十一条 公司级(厂级)安全环保教育由主管安全环保的总经理负责,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负责组织,其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特种设备、消防及气防知识;
(三)公司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特点和关键生产装置重点生产部位介绍;
(四)上级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
(五)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
(六)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预防事故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基本知识等。
新员工经公司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
第十二条 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工程师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状况;
(二)本车间主要安全、环保危害因素和安全、环保规程;
(三)安全环保设施、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火警和急救联系方法,预防事故、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
(四)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学习等。
新员工经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第十三条 班组级安全环保教育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用讲解、演习相结合等方式,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技术装备、安全环保设施、监控仪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方法;
(三)本岗位所负责的环保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
(四)本岗位(工种)安全、环保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及事故案例学习等;
(五)本车间应急预案及本岗位的具体操作。
新员工经班组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工作和实习。
第十四条 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和考试情况填入公司和车间安全环保教育台帐。
第十五条 未经三级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
第十六条 每个单位都应建立员工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卡片,卡片由公司统一制作,在车间存档。在工作变动时,卡随人走。
第十七条 新员工应按规定时间接受培训,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由人事处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操作证和安全作业证,方可顶岗操作。
第十八条 员工在内部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单位应对其进行车间、班组级换岗安全环保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九条 员工离开操作岗位(休产假、病假、外出学习等)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环保教育。
第四章 其他人员安全环保教育
第二十条 凡临时工、外来施工作业、外来工作人员和参观人员,进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环保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临时工的安全环保教育,由招收单位和使用部门负责,时间不少于8学时。教育内容为:入厂安全禁令、本单位生产特点、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环保注意事项、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撤离通道等,并在工作中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施工作业和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工厂和相关车间进行一、二级施工安全环保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 进入公司厂区办事和参观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参观人员应有专人带领。其内容为公司的有关规定、安全环保注意事项、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撤离通道等。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环保教育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电气、锅炉、放射、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车辆(船舶)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环保教育与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安全环保教育台帐。
第六章 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六条 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根据交接班的情况,班长安排当班期间安全环保的有关工作,结合存在问题,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环保状况。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或科室为单位的安全活动,每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安全活动时间不能挪作他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有关文件,操作规程及其安全环保知识;结合典型事故汇编,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教训;开展事故预想模拟演习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检查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环境污染;开展安全环保技术讲座、攻关和其他安全环保科研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讨论、有记录。各单位安全质量环保处对活动形式、内容提出具体要求。车间领导或安全环保监督人员每月对安全活动记录全面检查一次并写评语;安全质量环保处每月对班组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车间领导、管理人员和操作服务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公司领导及处室有关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根据不同季节和节假日及停车检修前的特点,及时组织进行有关的安全环保教育。
第三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组织编制新的安全环保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时,各单位应组织事故现场教育,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对事故责任者要停职进行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简报、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话和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环保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管理部门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轮训时,应有安全环保方面内容。
第三十六条 车间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环保知识考试,成绩填入安全作业证并记入车间教育台帐,作为上岗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环保教育,并在防止事故、预防环境污染和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给与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造成事故、环境污染或严重职业危害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