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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气瓶安全管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1日

  4.3.1.5. 超过检验期限的;

  4.3.1.6.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4.3.1.7. 氧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污的。

  4.3.2.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4.3.3.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氨的充装系数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为0.60公斤/升。

  4.3.4. 液化气体严禁充装过量,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4.3.5.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盛装氢气、氧气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氨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4.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4.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4.4.2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的高度。

  4.4.3 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保晒。

  4.4.4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4.5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剂气瓶同车运输。

  4.4.6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5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旋紧螺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也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二层。

  4.5.2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灭火器材。

  4.6对气瓶附件的要求:

  4.6.1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须留有泄气孔。

  4.6.2气瓶上应佩戴两个防震圈。

  4.7气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类气瓶,设备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4.7.2 使用气瓶的单位应责成专人管理,使用、运输、储存、充装和技术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安全规定。

  4.7.3 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4.7.4 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及时报安全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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