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起重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载人起重设备等。
公司所属的起重机具经过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后,无需办理《(临时性)吊装作业许可证》,外来(施工单位)起重机具如需使用,应办理《(临时性)吊装作业许可证》。
2职责
2.1作业所属部门负责对临时性起重吊装作业实施管理。
2.2安全环保部负责临时性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督。
3工作程序
3.1临时性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3.1.1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安全环保部办理《(临时性)吊装作业许可证》。
3.1.2安全环保部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性)吊装作业许可证》。
3.1.3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吊装所属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应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性)吊装作业许可证》内。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
3.2临时性吊装作业许可证的使用
3.2.1临时性吊装所属部门、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3.2.2施工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环保部领取起重作业许可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大、中型起重作业,应编制起重方案,并将填好的起重作业许可证与起重方案一并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3.2.3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将起重作业许可证交起重指挥。起重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起重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3.2.4起重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起重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2.5起重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3.2.6《(临时性)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一联交送作业所属部门负责人留存,一联由现场作业负责人持有。
3.2.7《(临时性)吊装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一般不超过5天。《(临时性)吊装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3.3起重机具安全管理
3.3.1新购置的起重机具,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3.3.2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具(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机具,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3.3.3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机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3.3.5起重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具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3.6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环保部、设备技术部、作业所属部门领导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3.4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3.4.1安全环保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3.4.2作业所属部门应对起重机具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4.3安全环保部及监护人员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4.4安全环保部及监护人员应对起重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起重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3.4.5应获取实时天气情况。
3.5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3.5.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3.5.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起重方案和指挥信号。
3.5.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起重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3.5.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起重。
3.5.5起重、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5.6吊装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起重索具。
3.5.7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b)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c) 严禁使用起重机具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d) 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e) 货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f)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g) 起重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h)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i) 起重机具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j) 吊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k) 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具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具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l) 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3.5.8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c) 货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d) 制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具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具运行轨道上;
e) 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f)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g)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3.5.9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具,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b) 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具,应将起重机具有效锚定;
c) 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d) 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 起重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4本管理要求涉及的表格
(临时性)吊装作业许可证
作业地点及内容: |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负责人 | |||||||||
吊装工具名称 | 吊装重量 | |||||||||
作业人员: | 指挥(负责)人: | |||||||||
作业时间: |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 |||||||||
序号 | 主要安全措施 | 确认人签字 | ||||||||
1 | 作业前对吊装作业进行危险性分析。 | |||||||||
2 | 吊装作业前,对起重设备、钢丝绳、链条、吊钩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 | |||||||||
3 | 吊装作业前,设立吊装作业警示牌 | |||||||||
4 |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转动设备应切断电源,悬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 |||||||||
5 | 吊装作业前,佩戴好安全帽、工作服等。 | |||||||||
6 | 作业监护措施:灭火器()台,安全绳()根 | |||||||||
其他补充措施: | ||||||||||
危害识别: | ||||||||||
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安全环保部意见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完工验收 | 年月日时分 | 签名: |
注:此表格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一联交送作业所属部门留存,一联由现场作业负责人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