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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尽职责、管理不善,导致实验室安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行为。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因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导致出现安全问题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学生和校内其他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人员等。

第二章  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根据造成的后果分为四个等级。

1.        Ⅰ级事故(特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 100 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Ⅱ级事故(重大事故):造成 3 人及以上轻伤,或者 10 万元及以上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Ⅲ级事故(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下轻伤,或者 1 万元及以上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Ⅳ级事故(一般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 1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1.        擅自购买、转让、运输、储存、使用、合成、处置国家管控危险品;

2.        未注册登记而擅自使用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未豁免的射线装置及其安全附件;

3.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掩饰事故,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属违规行为。

1.        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

2.        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3.        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4.        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

5.        违反国家、学校或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操作;

6.        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的实验室或设备;

7.        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

8.        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处置特种设备;

9.        随意倾倒或丢弃实验危险废弃物;

10.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1.        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

2.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每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和实验指导教师。

3.        实验室负责人:指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学科负责人等。

4.        院级单位责任人:指学院(部门)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党政主要负责人。

5.        责任单位:指校内有关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1.   书面检查。事故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2.   警示谈话。学校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针对性谈话、警示教育。

3.   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事故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学校或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内予以公布。

4.   取消评优评奖。取消事故责任人参与学校或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相关评优评奖的资格,或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参与学校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5.   经济赔偿和处罚。事故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校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6.   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违规违章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规章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惩戒。教职工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学生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7.   移送司法机关。事故责任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对于发生Ⅲ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单位(或实验室)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奖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奖、职称评审和岗位晋级资格,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予以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Ⅰ级事故严格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调查结果认定的处理。

(1)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赔偿;

(4) 责任单位年度考核降低一级;

(5) 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2.                 Ⅱ级、Ⅲ级事故由学校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并向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下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1)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3)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赔偿;

(4) 责任单位年度考核降低一级;

(5) 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3.                 Ⅳ级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单位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和处理, 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1)   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责令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开展警示谈话,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   责令责任人按经济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条 实验室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1.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警示谈话、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3.        责任单位年度考核降低一级;

4.        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实验室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1.        定期检查,一经发现实验室违规行为,当场指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告知安全责任人;

2.        复查中仍存在同类违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全校通报批评;

3.        不按期整改,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约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4.        约谈后仍不整改或在督查中仍存在同类违规行为,由分管校领导约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追究:

1.                 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指标体系》, 对检查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发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2.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整改,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约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3.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约谈后仍未整改的,由分管校领导约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4.                 分管校领导约谈后仍不整改,学校下发安全隐患实验室停止实验的通知,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三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有效挽回损失的,视情予以减轻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及时与当事人核实情况, 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若责任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教职工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

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会同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及有关专家进行复议。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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