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柞水县国家公司的三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制度内容
(一)本制度所称的三建工程是指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一经立项,在可行性论证中,必须进行职业卫生论证,并向县卫生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场所和劳动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出危害类别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职业卫生设计有关规范,精心设计,对自己的设计质量负责。
(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必须报送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施工建设。
(六)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不得随意更改或降低其质量标准。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验收合格之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