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单位
3.术语\定义
3.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3.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4.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部经理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4.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4.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4.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4.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
组织 职务 | 姓名 | 性别 | 部门 | 行政 职务 | 受过何种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 专兼职 | 备注 |
主管 | | 男 | 管理部 | 经理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分 管 | | 男 | 制造部 | 经理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 男 | 质管部 | 经理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 男 | 工程部 | 经理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成 员 | | 男 | 管理部 | 主管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 男 | 制造部 | 主任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 男 | 制造部 | 主任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 男 | 制造部 | 主任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 男 | 制造部 | 主任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 男 | 制造部 | 主任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 男 | 制造部 | 主任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 男 | 质管部 | 主任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 男 | 质管部 | 主任 |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 |
5.管理职责
5.1总经理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管理部职责
(1)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2)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4)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8)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