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防尘设施安装维修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9日

1.目的:对各单位防尘设施的安装维修进行界定,明确责任。
        2.管理规定
        2.1.综放工区负责工作面上、下巷50米范围内的水幕、喷雾等设施的安装、维护及移设。
        2.2.掘进工作面开门时,必须提前安设好防尘设施,凡是使用综掘机的工作面,从开门口一律接4寸防尘管路,掘进巷道的防尘管路一律安设在行人侧;掘进运输巷时,转载点喷雾及三通阀门由掘进工区安装合格后交皮带工区使用、维修和管理,掘进巷道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只准撤走水幕,防尘管路及其他防尘设施要保持完好(切眼及断层切眼除外),在巷道交接时,一并进行验收交接。
        2.3.皮带、运输工区分管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由自己负责安装并维护使用。
        2.4.掘进工作面必须标定施工隔爆水袋的安设位置和吊挂眼,保证水棚高度不低于1.8米,定期管理(冲刷、注水、更换等)。
        2.5.通修工区负责综放工作面的水袋的安装、移设、撤除等工作。
        2.6. 水袋必须采用专用吊挂链进行吊挂,严禁采用铁丝吊挂,确保吊挂质量、棚区长度、总水量、牌板内容等符合要求,集中加水装置安设合格,使用正常,加水阀门必须安设在水槽安设范围内,加水管采用高压水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安设隔爆水袋必须采用60L水袋。
        2.6.更换管路、截门或处理漏水时,需关闭防尘供水系统而影响其它单位用水时,必须提前在生产会或调度会上进行协调平衡,特殊情况需经生产调度室同意。
        3.考核
        3.1.防尘设施及隔爆水棚安设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要求,违反一项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2.处理水管漏水或更换截门私自关闭供水系统,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