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对各单位防尘设施的安装维修进行界定,明确责任。
2.管理规定
2.1.综放工区负责工作面上、下巷50米范围内的水幕、喷雾等设施的安装、维护及移设。
2.2.掘进工作面开门时,必须提前安设好防尘设施,凡是使用综掘机的工作面,从开门口一律接4寸防尘管路,掘进巷道的防尘管路一律安设在行人侧;掘进运输巷时,转载点喷雾及三通阀门由掘进工区安装合格后交皮带工区使用、维修和管理,掘进巷道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只准撤走水幕,防尘管路及其他防尘设施要保持完好(切眼及断层切眼除外),在巷道交接时,一并进行验收交接。
2.3.皮带、运输工区分管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由自己负责安装并维护使用。
2.4.掘进工作面必须标定施工隔爆水袋的安设位置和吊挂眼,保证水棚高度不低于1.8米,定期管理(冲刷、注水、更换等)。
2.5.通修工区负责综放工作面的水袋的安装、移设、撤除等工作。
2.6. 水袋必须采用专用吊挂链进行吊挂,严禁采用铁丝吊挂,确保吊挂质量、棚区长度、总水量、牌板内容等符合要求,集中加水装置安设合格,使用正常,加水阀门必须安设在水槽安设范围内,加水管采用高压水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安设隔爆水袋必须采用60L水袋。
2.6.更换管路、截门或处理漏水时,需关闭防尘供水系统而影响其它单位用水时,必须提前在生产会或调度会上进行协调平衡,特殊情况需经生产调度室同意。
3.考核
3.1.防尘设施及隔爆水棚安设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要求,违反一项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2.处理水管漏水或更换截门私自关闭供水系统,一次罚责任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