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施工生产中的工伤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减少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2.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人或目击者应及时向单位安全、施工部门报告。安全、施工主管部门得知消息后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3.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单位主管领导在1小时内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
4.报告人在报告事故时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禁止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5.报告工伤事故应说明以下情况:
a.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企业名称;
b.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措施及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人或单位。
6.发生下列情况的将给予处罚:
a.发生违背上述第4条行为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b.故意破坏施工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c.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事故相关资料、情况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d.提供伪证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e.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将按企业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f.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