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公司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科研开发的工业试验装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法规、标准,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国内补充配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第四条 公司安全部门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全过程监察分五个阶段,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实行分级管理。
股份公司立项的项目,投资额在五仟万元人民币以上、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股份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全过程监察,并在初步设计审查表和验收审查表中签署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上级部门验收意见。
投资额在五仟万元以下,在股份公司安全部门委托下由公司安全部门代表公司进行全过程监察,公司安全部门分阶段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部门汇报,并签署审查意见和验收意见,报股份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三同时”审查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通知相应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参加。
第七条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程序。
1.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司安全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预评价,并进行评审。
2.初步设计会审前半个月,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向进行审查部门报送拟建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图纸资料,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经初步设计审查会审,劳动部门同意《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卫生部门签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
3.建设项目验收前一个月,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审批表》送相应劳动部门,并向卫生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检测评价申请书》和指定的图纸资料。经竣工验收合格,劳动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书院》中签署同意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卫生部门签发《建筑项目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建设项目方可投产。重大项目须按劳动部门、卫生部门要求委托具有安全卫生评价资格单位(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和卫生学评价,发生费用按规定由建设项目投资中列支。
4.每年初,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公司安全部门,安全质量环保处汇总后报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卫生部门。
第八条 安全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察的各个阶段,应按要求填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表》、《初步设计审查表》、《投料试车检查表》、《竣工验收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通知单》,送建设单位、设计部门。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接到通知单后,按《建筑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通知单》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第九条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与各级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及股份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十条 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中具有否决权。未经“三同时”审查的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可以上报立项、开工、试生产和验收。未经审查强行建设、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建设和投产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