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国GHS制度下,各个国家的GHS法规逐步完善,不同国家的GHS法规具有共通性,但不少地方也有一定差别,如何应对不同国家的GHS监管法规成为困扰不少出口企业的一大难题。Michele女士在与参会代表讨论时指出,应对不同国家的GHS法规“全面了解,求同辨异”是关键。总体上,企业在应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GHS相关法规时要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更新化学品标签和SDS
由于联合国GHS制度为化学品的危险分类给出了统一的框架,且联合国GHS制度会不断进行修订和更新,所以各国在联合国GHS制度下细化了各自的化学品危害性分类制度和体系,并随着联合国GHS制度的修订不断更新,如欧盟、日本、美国、中国、澳大利亚等相继出台了化学品分类标签相关的法规或规定,对化学品进行了新的分类,并对危害标签、危害描述、防范措施等提出了新要求,如欧盟CLP法规对危害图标做出的修改: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了解自身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国家和地区所现行的GHS相关法规或标准,并严格按照法规或标准的要求更新标签和产品中相应的元素和内容。如盟CLP法规要求物质或配制品分别于2010年12月1日和2015年6月1日完成重新分类、标签,继而才能投放到欧盟市场。而中国则要求企业在2010年5月1日起按照国标GB 13690-2009对化学品重新分类。如果企业某个产品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流通,那么企业应该为产品制作将要流通的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标签及SDS,切不可盲目的认为只要有一种标签和SDS就行。因为不同国家GHS相关法规还没有统一,所以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签和SDS之间有共性有可以相互借鉴的地方,但并不能完全等同。
化学品的危害性通报或登记
化学品的危害性通报或登记有利于官方对化学品的危害性进行广泛的收集统计,并对化学品的危害性进行统一,从而进一步化学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
目前要求进行化学品危害性通报或登记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中国等。欧盟CLP法规要求在2010年12月1日当日或之前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在2011年1月3日前完成通报,将物质和混合物的危害分类告之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而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需要在投放市场的一个月内完成通报。中国则要求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向中国安监局化学品登记中心(NRCC)进行登记,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发布公众咨询,并即将发布实施。
GHS相关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GHS相关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包括包装和运输要求的更新、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等的办理等。欧盟CLP法规、中国GHS以及美国即将实施的GHS法规都对危险货物的包装给出了相应说明,如欧盟CLP法规指出若包装体积大于50L但不大于500L,标签的尺寸至少要大于105mm*148mm;中国GHS还要求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规将陆续出台。
虽然各种GHS相关法规不尽相同,但都在往统一的方向发展,所以只要企业积极跟踪各国GHS相关法规动态,在了解不同法规共性和差别的基础上完成标签和SDS更新等工作,就可以实现在多种GHS法规监管下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