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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体系研究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15日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本、美国、荷兰、英国、丹麦、挪威等诸多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非常重视,建立了农产品管理的相应法规及配套管理体系,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策与执行体系。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体系建设
1.1日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
  日本对农产品立法十分重视,1948年来,先后颁布实施了《出口农产品管理法》、JAS法、《农药取缔法》、《有机农业和特别农业栽培法》、《有机农业法》等等。新世纪来,日本提出发展环保、生态、旅游农业的观念,又制定了新《农业基本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包装容器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同时还配套了《农药残留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大量相关的配套规章,基本形成了一套具有较强规范性的完整体系。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可操作性较强,通过实施,一是确保了食品安全,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二是促进了全面实施生鲜食品的原产地标识制度,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机制、提高了消费者信心;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主体。
1.2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
  维护公众的生命与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是美国一切法律最基本的出发点。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显然是这一主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因此,美国与此有关的立法也是比较多的,除了农药生产与使用、种子质量控制等方面有详实的法规外,还在食品安全供应方面有严格的法规。这方面美国先后制定的主要法令有《联邦肉类检验法令》、《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与药品法》,除上述法律外,还有“禽类产品检验法令”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等等。严格禁止任何牲畜市场所有者、营销商或代理商在家畜的接收、销售、购买、营销、饲养、饮水、移交、运输、称重和处理过程中有任何不安全行为。
  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规定严格;二是体现全过程。相关法规也包括了产品的生产、运输、加工、贮藏和零售等各个环节,甚至从种子监控开始;三是为保证法令的实施,国会还要求政府通过颁布规章来促进法令实施。
1.3欧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
  欧盟先后制定了《农产品品质管理法》、《畜产品加工处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规。英国、丹麦、挪威也都制定了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包括各种法规和生产、加工、流通和产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英国早在1990年,就制定了综合性法规《食品安全法》。该法十分具体和严格地规定了食品生产、销售、食品成分、卫生标准,还规定了销售和供应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使用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标签,都属非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罚,有效地促进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1日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日本农林水产省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门成立了消费安全局;同时,厚生劳动省设有食品安全局。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此外,日本在前年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FSC),将其作为内阁的一个办公室直接向首相报告,独立履行风险评估职能,并向风险管理者即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出有科学依据的建议。
2.2英国、丹麦和挪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英国、丹麦、挪威等经济发达的欧洲国家,很早就围绕食品质量安全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可行的管理手段。
  北欧各国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性管理。这种全程性管理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强调要从农业投入品开始,对食品由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二是体现在尽可能地减少管理机关的数量,由尽可能少的机关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性管理。
  l999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l999年食品标准法》,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FOOdSta13dardSAge13cY)。该局代表英王履行职能,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在新的体制下,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仍然负责兽药和农药的欧盟监控项目,并在上述领域作为执法机关。
2.3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美国在解决各种经济与社会问题中,使用最多的是法律手段,其次是经济手段,很少使用行政手段。但是,在对待食品安全问题上,他们却一反常规,设立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使用了非常严厉的行政手段来对付。该委员会的成员是农业部部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环境保护局局长、商业部部长、总统国内政策助理以及国家政府重组联合会主席。前三者共同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后来的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性的效果证明,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是确保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措施。
3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3.1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体系
  美国除了推广免耕农业技术,防止土壤侵蚀、推广无土栽培,提高蔬菜品质与安全外,更在综合治理农作物病虫害等方面,积累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
  从20世纪的70年代起,美国就开展了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的研究工作,90年代以后,有了更大规模的推广普及。现在美国大部分农作物,包括小麦、玉米、水稻、大豆及蔬菜和果树等,都先后使用了综合防治措施。其结果是,防治成本比原来明显下降,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是一个知识集约型体系,是4大相互影响要素的科学组合。这4个要素是:决策支持系统、综合防治战略和战术选择、综合防治的实施与田间作物生态系统、生物学监控和环境监控,其中最基础的就是生物学监控和环境监控。
3.2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目前,日本农业标准数量很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日本农业标准制定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起草标准。农林水产大臣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起草农业标准草案。二是日本农业标准委员会(JASC)审议。审议完毕后,向农林水产大臣提出审议报告。三是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农林水产大臣确认JASC审议的标准草案对有关各方均不会造成歧视后,将予以批准作为日本农业标准发布。从标准制定流程可以看出,透明度原则在这一流程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其次,标准制定过程也充分体现了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方面确保各相关方的利益都得到了考虑和体现,同时也确保JASC能够得到认可。
3.3欧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建立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质量安全标准和质量安全检测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是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也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这些标准既包括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的控制,对掺杂、掺假农产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农产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还包括产品标准和产品加工标准。
3.4荷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荷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健全,且涉及全过程,表现为链条式标准化控制,如奶业链条质量控制(荷兰语缩写KKM)在2000年初建立,主要是为了保证牛奶产品质量指标的实现。在荷兰几乎所有的牛奶产品都遵循KKM标准,主要涉及到兽药使用、动物健康、奶类生产程序、饲料、水、卫生、生产过程的消毒、残留量水平和环境等各个环节。KKM参与者所使用的饲料必须来自于具有GMP认证的厂家,使用的兽药必须经过GMP认证,并且要登记农户购买和使用兽药的其他具体情况。
4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
  日本有机农产品认证与管理案例较为典型。日本农产品认证一般由中介组织承担。认证分为常规农产品认证和特殊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为特殊认证。为了获得JAS标志,生产者可以向农林水产大臣指定或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生产者自愿申请认证,如经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或认可的国外机构)认证,生产的产品符合JAS要求的产品,则可以允许产品贴上JAS标志。在对JAS法的修订中,确定了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特定JAS规格标,通过检查来确定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即使未贴JAS标志的产品,也须标有“有机栽培番茄”、“有机纳豆”或“有机红茶”等标志。另外,从外国进口的有机食品和本国产品一样,如果没贴有机JAS标志,就不许进口者销售。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建设
5.1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建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负责农产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工作。日本农林水产省消费技术服务中心设有7个分中心,负责全国47个都道府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分析,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办理JAS认证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地方农业服务机构与该保持机构紧密联系。厚生劳动省在全国l3个口岸设有检验所,负责对进口农产品进行检验。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由厚生劳动省所属的市场卫生检查所进行执法抽查并予以公布。此外,还有农林水产省的JAS认证产品符合性检查和生产者(农协)、销售者的自我检查,形成了从农田到餐桌多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5.2欧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目前,英国、丹麦和挪威的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都是第三方公正性的中介组织。ELLIPSESCIENTIFICGR0UP是英国最大的、具有领先地位的综合检测机构,检测范围包括食物、水、药物、动物、饲料、环境等。整个研究所投资超过l000万英镑,每年检测60万个样品,检测收入超过350万英镑。丹麦农产品检测工作由丹麦农业服务公司负责,农产品上市前,生产企业都主动向农业服务公司申请检测。农业服务公司不定期进行农产品抽查,如抽检不合格,由农业服务公司报政府取消行政许可,因此,入市前检测农产品已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欧盟注重加强农产品监督检查。英国农产品管理机构在1400多家屠宰加工场派驻专职检查人员,每头牲畜在屠宰前必须经检查人员验明身份,且对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发给合格证,准予销售。
5.3美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美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现在对农药残留实施严格的行政监控。美国农药残留行政监控工作由国家环保局、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和农业部3个部门共同负责。环保局负责农药登记和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制定;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监督实施农药残留限量,并负责对进口和国内市场上的农副产品、加工食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农业部负责畜禽产品和农产品产地农药残留监测,并负责组织农副产品农药残留情况调查,列出不同时期残留监测重点。农业部在50个州都有农药残留监测机构,在县级设有监督检查员,负责农药使用的监督和农产品样品的采集,农场在使用农药前必须得到监督员的许可。除了常规检测以外,美国农业部还负责一些有目的的长期定向监测。农产品农药残留行政监控是一项公益性任务,所以都是政府出资支持。
6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6.1农产品信息可追踪系统建设
  欧盟从l997年始建立了农产品信息可追踪系统。该系统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具有溯源功能。英国从2000年开始,英国农业联合会和全英4000多家超级市场密切合作,建立了严密的食品安全“一条龙监控机制”。英国公民在市场上购买的任何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类、奶制品等,如发现有问题进行投诉后,监督人员可以很快通过电脑记录找到这些食品的来源。丹麦为肉类加工食品建立了完整可靠的可追溯链条系统,即某种肉类生产而言,要求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都有原始来源记录、使用记录和流向记录,其制成品的运输、销售等环节也要有连续记录。
  在可溯追踪信息系统建设时,许多国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农民组织的作用。英国农业联合会和全英4000多家超级市场联合,建立可溯追踪信息系统,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加入协会的生产商其产品不准进入这4000多家超市。丹麦成立猪和屠宰联合会,从生猪养殖、屠宰和加工都实行了安全标准,95%以上的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以合作社方式完成。
6.2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
  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也不例外,因而他们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如英国《食品法》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检测所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其余都可向公众公布;同时,还可就有关农产品安全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这种制度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公众的利益,而且在客观上使违法者商誉下降,也使其产品难于销售。
6.3食品召回制度实行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或者予以更换,或者进行赔偿,或者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前者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后者负责管辖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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