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对外出租相关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餐饮服务、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承办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到综合管理处签订“租赁(承包)项目安全管理协议”。
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对租赁方的作业安全、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