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设计防火规定》执行,可参照《防火检查手册》设置消防设施和用具。
(2)生产区、贮存区应设置活动轻便的消防灭火器材:
1)贮罐区每个贮罐设50千克(kg)以上的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每个贮罐组的干粉灭火器分两处布置,每处各设手提8千克(kg)干粉灭火器2个,每50平方米设1平方米的沙箱一个,沙箱要设在进出罐区方便的地方,同时配备锹、钩、斧、镐等工具。
2)气瓶库每50平方米设2个手提8千克(kg)干粉灭火器,石棉毯2块。
3)在灌瓶间内,每两个注气口设手提8千克(kg)干粉灭火器1个,石棉毯0.5块。
4)铁路装卸站台按每10米(m)设一个8千克(kg)干粉灭火器,且一个站不得少于两个。汽车装卸站台按2个以上手提8千克(kg)干粉灭火器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