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焊割”的规定是:
(1)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者,不能焊割。
(2)在重点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采取措施,未经单位有关领导、车间、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和办理动火证手续者,不能焊割。
(3)在容器内工作没有12V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能焊割。
(4)未经领导问意,车间、部门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固体)的容器管道,未经用碱水等彻底清洗和处理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层、隔热、隔音设备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7)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高压气瓶、高压管道、带气锅炉等,不能焊割。
(8)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防爆车间、危险品仓库附近)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10)在一定距离内,有与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触的工种(如汽油擦洗、喷漆、灌装汽油等能排出大量易燃气体),不能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