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和根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只有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管理中,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必须通过政府的有效监管,才有可能实现。因此,企业必须强化思想认识,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狠抓落实,严格履行职责,坚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到生产经营的第一个岗位,建设务实高效的技术保障、综合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防微杜渐,常备不懈,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