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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三)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强力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在企业自查自评、乡镇(街道)初审复核、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基础上,实施分类指导,督促整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发展改革、工商、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作为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企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分管领导,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企业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逐级、逐层、逐岗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教育培训等12项基本制度和事故预案、科技装备、安全投入等12本基础台账。实施全员安全承诺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六)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在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七)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健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员工安全信息卡制度。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八)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等工作机制。企业要落实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九)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地下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要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严格考核;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情况纳入本人安全信息管理。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2012年,各类企业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高危行业(领域)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三)加强安全技术队伍建设。完善全市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调整充实专家组成员,完善专家决策系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协会(学会)和安全生产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构建安全生产科研协作体系,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十四)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还要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之内完成。鼓励机动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推广大型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加油站储罐阻隔防爆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具体办法。
  (十六)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2年内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要加强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推进行政许可、调度统计和行政执法工作实现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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