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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5月01日

1.安全教育培训的范围及内容

1.1公司领导的安全教育

1.1.1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任职。初次安全资格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教育培训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实施;以后每年的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由公司行政部和安环部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1.1.2公司领导的安全教育内容

1.1.2.1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1.1.2.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1.1.2.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1.1.2.4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规范相关知识以及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2.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1.2.1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安环部安全管理人员和车间/班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2.2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教育培训。

1.2.3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并保证每年在职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1.2.4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内容。

1.2.4.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2.4.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1.2.4.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化工工艺过程安全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

1.2.4.4防火、防爆、防尘基本知识。

1.2.4.5电气安全、起重安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知识。

1.2.4.6有关事故(隐患)调查、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2.4.7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护用品等劳动卫生知识。

1.2.4.8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规范相关知识。

1.2.4.9典型事故案例。

1.3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3.1公司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行政部会同安环部,按职能分层次组织实施。管理人员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3.2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1.3.2.1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3.2.2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职责。

1.3.2.3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

1.3.2.4有关的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分布及现状。

1.3.2.5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规范相关知识。

1.3.2.6典型事故案例。

2.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2.1公司级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原化学工业部有关化学工业安全卫生工作条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和电气、起重、压力容器及机械工艺等安全基本知识;本企业伤亡事故典型案例和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2车间(部门)级

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车间生产特点、生产性质、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有毒、有害生产物质的安全注意事项,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及生产中的专业安全要求;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3班组级

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工作性质及工作范围;生产环境、事故多发场所以及危险场所;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公司从业人员在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经过72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并且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在本公司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4.1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压力容器、高处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考核,对不合格者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停止上岗作业,待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原则上只能从事一种特殊作业,确实需要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申请,公司审核,报安环部、设备部审批通过后,由设备部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培训与取证手续。

4.3凡是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需由公司安环部与相关政府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5.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公司应每年组织一次由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公司各单位应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安全活动日”、“安全活动周”以及“安康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7.检修、歇工和违章安全教育

7.1装置停车大检修和重点项目检维修或大修,安环部和检维修部门,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停车前、检维修中和开车前的专门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熟悉作业环境安全状况、检维修项目、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处理、作业使用工器具安全状况、作业的具体要求和安全措施,经过教育,方能进入检维修现场工作。

7.2对装置停车大检修和重大危险性施工作业项目,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风险削减措施的安全教育,否则不得进入检维修作业现场工作。

7.3员工探亲、休假及其它原因歇工离岗,重新上岗前,由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讲解岗位生产、作业安全状况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操作或作业。

7.4员工(包括领导)违章停工学习,由安环部安排专人组织教育。教育时间8-24小时,学习内容包括公司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要求、岗位操作规程等。对领导的违章教育,还应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

8.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要求针对性强。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做到“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班后应开好安全小结会,作到“三评”(评任务完成情况、评工作中安全情况、评安全措施情况),找出经验教训,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使员工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对违章人员及相应的事故责任人员,应遵循“惩教结合、以教为主”的原则,根据违章现象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情节严重的下岗进行为期一周至三个月的待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10.对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培训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给予责任单位100元处罚):

10.1对公司培训文件通知没有及时传达和组织培训不到位的;

10.2因个人原因无故不参加培训,请假未经批准或未请假不参加;

10.2迟到、早退、捣乱课堂纪律者;

10.3培训现场睡觉、喧哗、聊天、玩手机、随意接打电话者;

10.4对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及时组织车间岗位员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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