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以下简称“三违”行为),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教育、考核,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公司生产运行与检维修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程,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
第二条“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三条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1.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2.各级生产组织、各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3.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操作人员是否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相关要求。
第四条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第五条针对部分员工存在“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重点组织查处公司范围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各责任主体部门负责查处本部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各部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反对和制止的舆论氛围和安全互保、联保的作业环境,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在工作中因担心完不成任务导致出现冒险违章。
第九条公司及各部门要对员工的“三违”行为进行批 评、教育并及时纠正,同时要按照《“三违”行为考核标准》 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细则》、《一票否决制》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安全环保处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书面通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程度给予责任部门、领导、当事人考核、脱岗再教育、处罚、“一票否决”等。
第四章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三违”行为按照危害的严重程度划分为A、B、C、D 四类,A 类为违章程度最严重类,依次递减。考核规定如下:
1.A、B、C、D 四类考核标准为:A 类违章责令当事人停班15天,并由当事人归口人事部门进行再教育,经安环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B 类违章对责任领导及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领导每项/每次处1000元罚款,当事人每项/每次处800元罚款;C 类违章由各单位内部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每项/每次不低于800元罚款;D 类违章由各单位内部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每项/每次不低于500元罚款
2.年度内个人累计出现第 2 次“三违”行为的,按当次违章类别标准加倍考核。
3.年度内个人累计出现第 3 次及以上“三违”行为的,实施《一票否决》,给予清退。
4.以上“三违”行为均指未造成伤亡事故的“三违行为”。由于“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绩效考核细则》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安环部“三违”行为查处不力,被举报到公司并经查实,对违章部门的负责人及安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与举报三违行为,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经核实,按举报违章类别同等考核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同一作业过程中,出现多类“三违”行为的,按最严重类别考核;同一“三违”行为有多个制度规定进行 考核的,按最严厉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未纳入“三违”行为考核标准的其他违章违 规行为,按照危害严重程度,参照同等违章类别纳入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要求有冲突的,以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程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三违”行为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