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1、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3、管理目标实行月度考核,年终总结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对部门、车间主管的考核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和绩效考核挂钩,做为晋升工资和评定先进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四)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获得省级先进单位的。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七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存有事故隐患,逾期不改者,对整改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不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对违纪人员罚款50元。
(四)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罚款100元。
(五)工伤事故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处理。
(六)操作事故、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1、一般事故罚款100元;
2、较大事故罚款200元;
3、重大事故罚款500元;
4、特大事故罚款1000元。
(七)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较高额处罚。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第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