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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与调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1日

  4.4.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4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后,若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的责任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市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若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及上级劳动部门裁决。

  4.4.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5事故处理

  4.5.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

  4.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4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厂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5发生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5.6事故处理中对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罚;以纪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5.7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整理,建立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5.8一般事故处理应在90天内结案;重、特大事故处理应在180天内结案。事故处理后,责任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地区安全部门备案,正本送厂档案室存档。

  附:

  “确定事故责任者”原则

  运用“确定事故责任者”原则,便于在事故分析中确定责任者并追查责任。

  事故责任者的认定按以下原则进行:

  1、因设计上有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及设备质量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采购者及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部门负责。

  3、因工艺操作确定上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事故,由工艺操作条件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而错误决定,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引起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重复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

  5、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制度引发的事故,由违章者本人负责;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引起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应指派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部门不安排人员参加的,由该部门负责。

  6、因随意拆除或毁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或毁坏者负责。

  7、对已发现的各种隐患,部门能解决而未解决或互相推诿、扯皮而造成事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未予及时解决而酿成的事故,由贻误部门负责。

  8、对已呈报有关部门要求解决而又确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有关部门应向呈报部门陈述原因,并协同呈报部门订出限期整改计划,逾期未改造成事故的,有关部门应负事故责任;隐患未整改前,呈报部门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否则因此引发的事故由呈报部门负责。

  9、职能部门向各分管领导反映隐患,各分管领导置之不理或无及时批复而贻误消除隐患时机造成事故的,由各分管领导负责。

  10、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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