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和执行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避免事故奖励办法》的精神和规定,合理使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奖励避免事故和在事故发生时指挥得当、奋勇抢险的有功人员,特补充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办法
1、 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及时发现隐患,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故者。
2、正常巡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应同时追查造成“四超”的责任者,并将处理意见和奖励意见同时报安全管理部门。
3、本岗位人员发现设备脏、松、缺、乱,漏等缺陷,属正常工作,不属奖励范围。若被其他人员发现,经主管部门审批报给予奖励,主管部门应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4、无论任何人发现下列隐患者,给予奖励:
⑴发现设备、管线泄漏,发现焊口开裂,并立即采了措施或报告有关单位者。
⑵发现在用施工机械存在严重缺陷,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者。
⑶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如压缩机撞缸,出入口管线破裂等)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着火、爆炸、伤人及损坏设备者。
⑷发现容器跑、冒、漏者。
⑸发现违章设计、违章施工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者。
⑹发现违章操作、违章动火、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或报告安全部门者。
⑺发现未经批准动用消火栓或其他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及防火堤并报告安全部门者。
⑻发现或消除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及火灾爆炸事故者。
5、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公用系统故障(如停水、停电、停风、停气)应按操作规程处理,不属奖励范围,其中符合第4条规定的应予以奖励。
6、发现所用设备、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有危及安全生产或人身安全可能的,给予奖励。
7、所有避免事故在申报和奖励的同时,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追究造成隐患的责任人员,并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试行)严肃处理。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奖励分三等级。
(一)一等奖条件与奖励标准
1、一等奖条件
⑴无论岗位与非岗位人员避免一次有可能造成上报总公司级的一般事故。 [HB4]
⑵所发现事故隐患同时具备下列工况中2项者(非岗位人员发现一项即可)。
①高压>10Mpa。
②中压≥1.6Mpa。
③剧毒或一级毒品。
④有毒或二级及其以下毒物。
⑤闪点在28℃以下之易燃物(如液化气、丙烷、丁二烯、氢、汽油、丙酮、丁酮等)。
⑥闪点大于28℃,但操作温度已达其自燃点的。
⑦公用工程系统重大隐患如不及时发现将造成装置停工停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