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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程序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作者:曹宗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4日


  2.责任追究的程序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同等重要,程序是否合理直接决定追究效果的好坏。科学合理的追究程序,就会产生好的效果,不合理的或是错乱的程序,有可能招致行政复议,自身违法等不良后果。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一般为: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这里面,立案要以书面的形式引起对责任追究的重视和慎重。调查研究和听证就是要了解真实情况,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论证,不能只听不论,然后作出该不该处罚或如何处罚的决定。这里面最关键的步骤是调查研究,这是前提,只有通过了认真的调查研究,才能搞清楚事实真相,查清是不是责任事故,查清谁是责任人。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才能决定是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才能作出准确的处罚。对于行政处分,其程序还比较复杂,许多方面的规定还不太明确,比如有的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来决定处罚;对有些特定人员还需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

  3.在事故责任追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事故责任追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注意的间题很多,但主要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找准责任主体
  发生事故后,找准事故责任主体成为正确进行责任追究的关键问题。是张三的问题,就要追究张三的责任,而不能追究李四的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就不能把责任推到中介机构;是领导的责任,就不能由职工来背黑锅。同样,也不能因为事故责任者难以判断,就追究一批人的责任,扩大打击面,或不予追究。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六类应当被追究责任的主体,比较全面地包括了生产中应当追究事故责任的主体范围,在事故责任追究中,应当以《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为依据,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查清责任主体。不能追究面太大,也不能太小,更不能错误追究。
  3.2合理确定追究的责任形式
  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
  (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等;另一类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务、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3)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民事的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恢复、补偿受害者受到的损失,一般不具有惩罚的性质。三种责任形式都可以使用,但必须有理有据,不能乱使用。要搞清追究责任主体的什么责任,要注意合理正确使用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种责任追究形式,适用哪一种就追究哪一种责任,不能用错。
  3.3正确使用法律条款
  事故责任追究适用《安全生产法》的,不用302号令;适用302号令的,不能用《安全生产法》。在使用同一部法律时,也要注意该用哪一条、哪一款,不能乱用,不能用错,用错了就会出现纠纷、引起复议,甚至要追究执法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与国务院302号令,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在事故责任追究时要注意掌握,灵活运用。《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所有事故责任的六大类主体,而302号令只运用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侧重于政府主要领导人;《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所有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而302号令适用于特大事故责任的追究;《安全生产法》的事故责任追究包括所有的法律责任追究形式,302号令只涉及行政责任追究,而且仅限于责任中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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