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者。
B、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32小时以上者。
C、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D、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2)进口设备机电事故类别的划分:
第一:一般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50万元者。
第二:重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100万元者。
第三:特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者。
4.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抢修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办机电组、调度室、驻矿安检处汇报。
5、机电事故追查:2小时以下事故由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队内留存,已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生产办机电组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处领导审核批准后,生产班机电组留存。4小时以上机电事故由机电矿长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生产办机电组留存。下发事故单位。
6、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生产指挥中心组织,驻矿安检处、生产办机电组、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组织,驻矿安检处、生产办机电组、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神东公司机电动力部门和安检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下发事故单位。
7.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8.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和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9.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10.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1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公司机电动力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11.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12.机电运输事故统计指标说明:
⑴设备故障停机率动性 = 设备故障停机时间/(运转时间+故障停运时间)×100% (时间单位均为台时)
⑵影响产量 = 单位时间平均实际产量 × 影响时间
⑶直接损失价值:即修复损坏设备耗用的人工、材料及配件费用,或重置设备价格。
⑷设备事故率 = 设备事故影响当期产量/当期计划产量×100%
⑸主要设备事故频率 = 主要生产设备全年发生事故次数/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开动台班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