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对策:
1.对于煤矿,视投资对象、管理者情况、安全设施状况划分等级,分别强行征收20万到200万不等的安全基金。这笔资金直接用于矿井安全设施的补贴,事故救援的费用及安全相关费用的统筹。连续多年安全状况良好的矿井可按比例返还。
2.按产量,矿井安全状况征收安全税,用作国家安全储备金。矿井安全系数高、安全设施好的按低比率征收,否则按高比率征收。安全储备金主要用于国家安全政策调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救助。通过征收比率的调节,使煤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自觉增加安全投资,增加或更新安全设施,提高安全水平。
3.建立煤矿安全评估制度。对煤矿和矿务局建立强制性安全评估制度,支持以上两项基金的征收额度和征收比率。安全评估的所有费用均应由安全基金和安全储备金支付,不由企业承担。评委会对煤炭安全监察局直接负责,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
4.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建立安监局、安评委定期、不定期安全巡检制度,巡检情况进行考评记分,与安全评估相结合。
5.建立广域网络性质的现代化安全监控网络。充分响应十六大以信息化促进产业化的号召,以数字化、信息化促安全,提升安全监控的水平,紧跟信息时代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监察的及时性、实时性。据可靠信息,目前国内的井下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和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已经相当成熟,有的已经利用一个系统可以实现井下人员、机车、瓦斯等多种目标的监测功能并具备网络功能。充分支持、发挥这些产品的作用,可以有力的促进安全监察的信息化、现代化。
三.对安全责任人法律约束不严厉。
1.古人云:“乱世必用重典”,要想使事故多发的局面得到大的改观,必须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摘官帽、经济处罚和刑罚多种手段并行,抓些典型,以儆效尤。 虽然,再严酷的法律也不足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绷紧的弦却足以使安全事故大大降低。
2.对于煤矿,要力求做到投资方代表、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三位一体,确保责、权、利的有力结合,也利于法律有针对性地落实。
四.生命价值因素。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管其高低贵贱;但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却因为其社会背景、职务、工作等因素的不同而大不相同。从人文的角度分析,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过剩,尤其是低素质劳动力过剩,也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多发,伤亡人数居高不下的深层次因素。
正是生命价值的低廉,对生命权的不重视,使矿工这一直接的、有力的安全监督者没有充分的行使其权力,甚至放弃了监督权。一旦出现事故丧失生命,几万元即可以了结,也就是:生命价值的低廉,使煤矿死得起几个人,万一出现事故,掏钱也就是了。这一点恰好与发达国家形成较鲜明的对比,一旦煤矿发生较大伤亡事故,矿主的赔偿将是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他就会破产,会进监狱;所以他们会非常重视安全投入,甚至很多矿井高于国家的安全标准配置。也就是说,安全与他们的身家性命有直接关系,他们死不起人。
通过严格的立法和行政、经济手段使煤矿真正认识到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效益并付诸实际行动,降低事故的次数,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是根本目的。
以上从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人文的方面对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进行了较深层次的、粗略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一管之见,敬请雅正,并求抛砖引玉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