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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因工伤亡的主客观要件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4日

    二、因工伤亡的客观要件

    因工伤亡在客观方面说必须是发生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如何认定是否执行正常工作,应从以下三方面去辩别:

    一是伤亡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即伤亡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劳动者的合法工作时间之内。所谓合法工作时间,是指在用人单位规定或认可的工作时间范围内。如工人上班后的时间,外勤人员在规定外为工作而行走和乘车的时间,因工出差期间,上下班必须的合理的在途时间都属于工作时间或可视为工作时间。而劳动者下班后继续擅自留在工作场所或休息时间擅自进入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因其行为与工作没有联系而失去合法性,不能认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

    当劳动者依照法律或规章制度停止工作时,劳动者从此时起就应退出工作岗位停止作业,这是工作时间的中断。工作时间中断后发生的伤亡不属因工伤亡。如劳动者被拘禁,因违章被暂停工作,病事假等等情况就是工作时间中汤。在未恢复工作前擅自进入工作场所或擅自驾驶没有营运任务(包含依法不得营运)的在修机动车两或明知是安全系统有故障未经修复的机动车辆,均是工作时间中断后的与职责相抵触的非法行为,属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除非是为了避免更大危险发生。工作时间中断后,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义关系产生了变化,劳动者有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离开岗位停止工作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理所当然的对工作时间之外的伤亡不承担因工伤亡的劳动保险责任。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指令进行加班加点或执行临时性事务的时间,属工作时间。

    二是伤亡事故发生在工作区域内,即伤亡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确定的合法工作区域范围内。所谓合法工作区域,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空间范围,以及依法可以认为是工作场所的空间范围。如工人岗位所在的车间、外勤人员在室外作业所处的地面或高空,因工出差所乘坐的车辆,都属于工作区域。生产场所内的食常和厕所也应视为劳动者的工作区域。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内擅自进入明知是不应进入的场所(如串岗、擅自操作拨弄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发生的伤亡事故发生在该劳动者的非工作区域,不是因工伤亡,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对此承担因工伤亡的劳动保险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指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外从事劳人或执行临时性的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认定事故发生在合法工作区域范围内。

    三是伤亡事故发生是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即伤亡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所谓执行工作任务,是指劳动者为了履行职责或完成生产任务所应当的作为和不作为,以及依法可以认为是工作的合法行为;不包括劳动者的故意违章行为。如车床上工件突然断裂时对操作者或其它正在工作的第三人的伤害,坠落物砸伤正在搬运物品的劳动者,刹车突然失灵造成司机或售票员伤亡,因工乘车遇事故而伤亡等等情况,这些伤亡都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伤亡。劳动时间内在食堂用餐、上厕所遇到意外伤害也可认为是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为这是人人都必须的正常行为,应予保护。劳动者在其工作任务之外的个人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属因工伤亡。所以因工伤亡的客观要件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伤亡。

    三、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应注意的是:该原则在劳动保险关系上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的。不论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不论责任是属于用人单位还是属于第三人,只要劳动者的伤亡符合因工伤亡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对此承担劳动保险的民事责任。而有些机关单位将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为是不论责任属于任何人,也不论劳动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区域发生的伤亡,均以因工伤亡对待,由用人单位对此尽义务。这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错误理解。错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对社会造成颠倒是非,罪责无辜的恶劣影响,破坏社会的安定。

    四、负有特殊职业要求的人员因工伤亡的条件

    这里讲的负有特殊职业要求的人员,是指负有保障安全、排除险情职业义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在履行抢险、排险工作时,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只要不是自杀、自残、发生的伤亡均应享受因工伤亡的待遇,这是由其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因工伤亡的主客观要件是认定因工伤亡的关键,也是正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正确界定复杂情况下的因工伤亡,不但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需要。对于搞好社会保障工作也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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