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负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型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4)生产经营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有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5)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在此规定中,对省、市、县、乡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此外,还有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消防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者处罚的规定,详见相应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在此不再详述。
四、事故处理的原则与分工
1.事故处理的原则
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就是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时,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规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这4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
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点: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 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挽回事故的影响。
分级管辖的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