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危险等级的划分
通过危险评价,得到能够反映评价对象发生事故危险性大小的一个相对数值,为了明确地表征这种危险程度,需要确定一个危险程度分级方法和分级标准,把评价结果变成危险等级,这样我们才能明确区分评价结果多大时是相对安全的,多大时是比较危险的。而且根据矿山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和监控的需要,必须按矿山重大危险源危险性的大小分成不同的危险级别,以利于不同层次的管理部门分别进行重点管理。
根据层次分析的结果,系统危险性分5级较好。那么,矿山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按五级可划分为1-安全级、2-较安全级、3-一般级、4-较危险级、5-危险级。分级方法和标准要结合评价方法和危险源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要尽量贴近地反映评价对象实际的安全状况或危险程度。
3 矿山重大危险源危险性与评价单元危险性之间的关系
对于一个矿井可能划分若干个评价单元,每个评价单元都有一个评价结果,那么如何根据单元危险性的评价结果来得出整个矿井的危险评价结果呢?。
把各个单元的评价分值结果的相加之和或加权平均值来作为矿山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评价结果是显然不可取的。因为对于一个矿井系统来说,系统内有危险的单元,也有相对安全的单元,而整个矿井系统的危险程度取决于较危险的、特别是最危险的一个或几个单元的危险程度,而较安全的单元对全矿井的危险程度的影响则不大。把评价结果的简单相加或取平均值,掩盖了高危险单元对全矿危险程度的决定性影响,这种方法往往不能反映矿井的真实的危险程度,所以是不可取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想到的另一种方法是以矿井最危险单元的评价结果作为全矿的危险评价结果。这种方法相对合理一些,但也有其片面之处。比如,矿井甲的8个评价单元全部是较危险级的,而矿井乙的4个评价单元只有一个是较危险级,其他单元全部是安全级,这时,用取最危险单元的方法确定全矿的危险等级,则甲乙两个矿井的危险等级是一样的,都是较危险级。而实际上,甲矿井的危险程度应该是大于乙矿井的,甲矿井由于其较危险级的单元较多,有可能使其危险等级提高,而达到危险级,即甲矿井的危险等级可能会大于乙矿井。因此,这种方法也有其片面之处,他无法反映出评价单元(采掘工作面)个数的多少给全矿危险评价带来的影响,反映不出采掘工作面越多、危险程度相应增大的情况。
因此,为了根据单元评价结果全面地反映全矿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采用单元综合评定的方法确定矿井危险等级。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在单元评价结果中,只要有一个单元的评价结果划为最危险的等级,即“5-危险级”,那么全矿的危险等级就可确定为“5-危险级”。
然后,当在矿井评价单元中没有危险等级为“5-危险级”时,采用下述方法确定矿井危险等级
第一步,对单元危险等级进行评分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