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重大危险源评价单元的划分
(l)矿山重大危险源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在风险评价(安全评价或危险评价)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将评价对象按照某种原则进行分解,独立进行评价后再集中,会使得评价具有可操作性或更容易操作,这种对评价对象的分解,叫做评价单元划分。
评价单元划分的目的,是为了把一个复杂的系统划分为数个相对比较独立,便于系统危险性评价操作、灾害控制、安全管理的子系统。
如果把一个具体的矿井视为一系统,那么在这一系统中,有一些在空间上比较独立的子系统,例如采矿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这些子系统不但在空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在事故致因因素上也具有一定的独立、完整性。因此在实施矿山重大危险源评价时,可将这些子系统划分成评价单元,从而有益于评价的操作。
因此,矿山重大危险源评价单元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评价单元首先在空间、生产工艺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②评价单元所包含的子系统在事故致因因素上具有一定的独立、完整性,并能保证单元内大多数评价指标有一个稳定的取值范围;
③评价单元之间事故影响要尽可能保持最小,以利危险评价和灾害控制。
(2)矿山重大危险源评价单元划分方法
基于上述矿山重大危险源评价单元划分原则,对于具体的矿井,以瓦斯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的危险评价为例,评价单元划分如下:
①瓦斯爆炸事故评价单元的划分
瓦斯爆炸事故的爆源点一般都在采掘工作面或与采掘工作面紧连的巷道中。因此,以各采掘工作面作为瓦斯爆炸事故危险性评价的评价单元。
②火灾事故评价单元的划分
矿井火灾发生地点和起火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起火地点可以是井下任何有可燃物和助燃物存在的地方,如井口、井底车场、各种峒室、大巷、运输巷、工作面、采空区等等。火源可以是自燃发火、机电火源、摩擦火源、放炮火源及其它明火火源等。由于火灾地点和火源种类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可以把整个矿井作为一个评价单元,矿井单元以下不再划分子单元。
③顶板事故评价单元的划分
顶板事故绝大多数都发生在采掘工作面,所以把矿井的各独立的采煤(矿)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作为顶板事故的评价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