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文执罚字[ ]第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住址: 职业: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你(单位)于今日在 从事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
□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 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 (地址: )。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 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大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大队公章)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