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厂内汽车、叉车、抱车、巡逻车等)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1. | 厂内机动车安全基本要求 | 按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办理和悬挂由国家统一制作的厂内机动车牌照。 | ||
2. | 操作人员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其中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具体负责厂内机动车设备安全的人员担任,并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证。 | |||
3. | 由设备人员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保养和检查,并保存记录。 | |||
4. | 定期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车辆检验,并保存记录;检验合格证张贴在厂内机动车上。 | |||
5. | 建立车辆档案,保存车辆原始资料和定期检验资料。 | |||
6. | 车辆 | 动力系统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发动机性能良好,动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 ||
7. | 转动系统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 |||
8. | 行驶系统车架和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牢固;钢板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桥和车架的联接应牢固。 | |||
9. | 充气轮胎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轮胎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3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实芯轮胎的中心花纹深度磨损不得超过生产厂家对产品使用的规定,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 | |||
10. | 转向系统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 |||
11. | 制动系统应设置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且功能有效。 | |||
12. | 润滑和油路系统中,油管清洁无破损,无渗漏油现象。 | |||
13. | 车辆灯光电气应设置转向灯、制动灯,灯具灯泡有保护装置,安装牢固。 | |||
14. | 车辆应安装喇叭,且灵敏有效;电气线路和接触点情况良好,无松动、无异常发热现象。 | |||
15. | 蓄电池绝缘层应牢固,电池组无渗漏液,保持电刷架清洁,电刷压力正常。 | |||
16. | 进入防爆场所的车辆配备防爆电气。 | |||
17. | 属具和 手把式 搬运车 | 属具按设计要求使用,不得随意在不同的车型之间调换;属具完好,不得有破损、开裂、松动等现象;属具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杂物、棉纱等缠绕影响属具的正常功能。 | ||
18. | 升降装置防止载货架越程的限位装置完好、有效。 | |||
19. | 手把式搬运车手把转向灵活,不得有破损、断裂;制动器,手离开车把后自动停车开关应完好、有效;人员站立面防滑橡胶应良好,无破损。 | |||
20. | 充电间 | 应设置充电间或充电点,至少应划定充电区域并有区域标识,如在专门的房间内应有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在其它现场内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 | ||
21. | 充电区域内禁止吸烟并用标牌警告;充电设施清洁,无积尘杂物;充电夹子弹性正常。 | |||
22. | 蓄电池充电时,应根据蓄电池的充许容量,确定电流强度,无不正常的发热现象。 | |||
23. | 车辆 装卸 | 装卸物体严禁超过车辆核定重量,严禁为保住重心而在铲齿、配重处站人。 | ||
24. | 装卸物体高度应低于司机视平角,货物离地面保持在30cm左右;如物体高度超过,应倒车行驶或有人在前方引导;电瓶叉车、电瓶托盘车运送材料、成品时不得超过一个平板单位,夹包车装卸烟叶包时夹运高度不得超过2包、总数不得超过4包。 | |||
25. | 严禁两车装铲同一物体,严禁边前进,边升降;严禁铲齿上站人。 | |||
26. | 确保货物平稳装卸,不偏心,不摇晃;铲齿应全部深入装卸物体托架。 | |||
27. | 车辆停用时,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停放在坡地上;叉车、铲车、夹包车停用时,应将叉、铲斗和夹板落地。 | |||
28. | 运行和保养 | 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将证件或复印件放置在作业现场。 | ||
29. | 作业现场有岗位操作规程,作业人员熟悉并执行其内容。(现场有电脑或显示装置的可使用电子版本) | |||
30. | 按累计运行时间确定中修和大修的周期,并保存修理记录和资料。 | |||
31. | 按当地或生产厂家的规定进行一级和二级保养,由生产厂家、具有资质单位或经过培训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进行,并保存记录。 | |||
32. | 厂区直线宽阔道路行驶每小时不得超过8公里(属厂内机动车的汽车可15公里),室外混合作业区不得超过5公里;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仓库或车间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 |||
33. | 厂内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开出厂区;未经改装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厂內车辆不准作为牵引车使用。 | |||
34. | 燃油车辆加油时应熄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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