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一、二级动火作业 | 厂区管理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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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盛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或设备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清洗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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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应将其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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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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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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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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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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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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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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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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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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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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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满足一、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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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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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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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时,安全员或主管安全领导应到作业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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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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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过程中,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mm水柱正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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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火分析 | 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保留到动火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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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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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超过30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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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测爆仪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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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不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当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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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火安全作业证 | 持有《动火安全作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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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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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超过有限期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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